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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新的形势下将继续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社会心理方面发挥社会平衡稳定作用。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健全法制、优化民政工作发展环境、完善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民政利益协调机制成为对民政工作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重要基础性作用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