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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林妹妹,哪料,这是个冒用她人姓名的骗婚MM,在骗取1.5万元钱财后,突然人间蒸发。新婚妻子的余香慢慢散去,闪婚的喜悦转化为无尽的烦恼——
他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工作人员说,《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赋予他们撤销的权力,他们实在是无能为力。
他走进人民法院,请求与老婆离婚,法官十分为难地告诉他,你的结婚登记不合法,怎么给你办离婚!
他换了一份诉状再次走进法院,请求宣告与妻子的婚姻无效,法官也表示爱莫能助,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宣告无效于法无据啊。
大红结婚证书将他困在婚姻的囚笼。“骗婚的老婆飞了,我该如何离婚?”面对李颖期盼的呐喊,2008年10月上旬,湖南省会同县法院创造性地适用婚姻法,突破法律瓶颈,帮助他重塑美好人生。
闪婚:天上掉下林妹妹
2007年元月底,正在深圳打工的李颖突然接到母亲的电话。“颖儿,快回来,妈给你找了个对象。”李颖快三十了,对于谈婚论嫁来说,这是个不小的年龄。母亲天天张罗着给儿子找对象,不时把在外打工的儿子紧急召回。可惜母亲急儿子不急,相了几次亲,花了不少交通费,李颖都没有相中一个,枉费了母亲的许多心思。这次,母亲的电话又让李颖犹豫不决。经不住母亲接二连三的催促,加之春节临近,2007年2月8日,李颖还是踏上了回家的列车。
很快,相亲的事便安排下来。2007年2月11日中午,李颖应约来到位于会同县南区的粟裕公园,手里拿着一本书,站在公园门口的石狮旁。不一会儿,两个青年女子走了过来,一个容貌俏丽,一个相貌平平。“这是不是相亲的对象?”李颖正在揣测,两女子已经走到眼前。“你是李颖?”相貌平平的女子问。“是。”听了李颖的回答,那女子指了指身旁的漂亮MM,接着说道:“这是我的老乡林艳艳,我们是沅陵人。因林艳艳家里接连遭遇不幸,父亲去世,母亲患病,弟弟读书,所有的担子都压在了她这个弱女子身上,所以想找一个忠厚老实,踏实肯干的对象。你们先谈谈,相互了解了解,看看有没有那方面的感觉?”相貌平平的女子介绍完后,独自离开,把舞台留给了她的漂亮同乡。
“大哥,我们到公园里走一走。”李颖正在庆幸相亲对象如此漂亮之时,林艳艳主动提出了邀请。“好”,李颖的声音略微颤抖,他有一点紧张。老实说,他虽然相过好几次亲,但碰上这样漂亮的姑娘还是第一次。两人漫步在公园的小径上,适时正是冬天,不过温度不是很低,天气也很好,阳光穿过树叶的空隙洒落到两人身上,增添了融融暖意,也平添了些许浪漫情调。两人东一句,西一句,漫无目的地聊着。一路下来,李颖又发觉,林艳艳不仅漂亮,而且特别的温柔可人,那神态,那笑容,就如同静悄悄盛开的玫瑰,瞬然间占据了他整个灵魂。
当天晚上,已经从李颖神情中知晓了答案的母亲,拨通了媒人的电话,一切都看似完美。
2月12日上午,媒人踏进了李颖的家门。媒人就是陪同林艳艳相亲的女子,一进家门,她就当着李颖的父母,表明了女方的态度:“林艳艳对李颖印象挺好。小伙子不错,是个实在人,可以依靠终身,如果你们没有意见,不妨就把亲事先定下来。林艳艳这方面,我这个老乡可以做主。你们都知道,现在娶个媳妇,不说十万、八万,一万、两万还是要花的。姑娘家里虽然穷,但也不能随随便便地把自己嫁出去,聘礼还是少不了的。”媒人一番说辞,让李颖的父母提高了警惕:会不会是放“鸽子”,是婚姻诈骗呢?“那什么时候领结婚证?”李颖的母亲问道。“如果你们不放心,可以订婚结婚一起办,聘礼彩礼一起送。”媒人的回答,打消了李颖父母的顾虑。没费太多的工夫,这门亲事便敲定了。
2月14日,西方情人节,在这个特殊日子里,李颖与才认识三天的林艳艳走进了会同县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仔细地审查了李颖和林艳艳提供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没有发现任何瑕疵后,为他们办理了结婚证。
天上掉下个林妹妹,拿着大红结婚证书,李颖牵着林艳艳的手回到家中。当晚,他和妻子同床共枕,共沐云雨,享受了新婚的快乐。
骗婚:新婚妻子人间蒸发
结婚后不久就到了新春佳节,这个春节李颖一家人过得有滋有味。早晨,林艳艳会早早起来,为一家人做好早餐;中午和晚上,不用谁吩咐,可口的饭菜就摆到桌上,等待一家人来享用。凭着乖巧的表现,林艳艳很快赢得了阿公阿婆赞许的目光,邻居们也交口称赞:李颖这小子有福气,讨了个好媳妇。大年初三的时候,李颖的父母乐癫癫地兑现了承诺,邀请媒人到家吃饭,将1.2万元彩礼钱交到了媒人手中。
快乐的日子总是过得飞快,转眼间春节临近了尾声。正月十五元宵节的时候,林艳艳向丈夫提出:想回沅陵的家里看看,有一个老乡邀请她学理发,她想学一门技术,将来好挣点钱贴补家用。妻子说得在理,虽然舍不得妻子离开,李颖也不好强留,只是嘱咐妻子,回去后要打电话报平安,要多跟家里联系,以免家里牵挂。第二天,林艳艳揣上公婆和丈夫给她的3000元,登上了开往沅陵的客车。
妻子走了,李颖做什么事都没有心思,电话一响,就迫不及待地拿起接听,希望能够听到妻子报一声平安,与妻子说上一句相思的话儿。不料,一天、两天、三天过去了,林艳艳没有任何消息;四天、五天、六天过去了,林艳艳还是杳无音信,李颖终于坐不住了。
新婚妻子突然人间蒸发,李颖和父母亲友四处打听。从四面八方反馈回来的信息,很快勾勒出这样一个事实:有几个来自沅陵的女子,在春节前后1个多月的时间里,分别与会同的多名男子缔结了婚姻,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春节过后,这几名女子先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离开了。他们新婚的丈夫四处寻找,无一例外地没有探听到任何消息……
情况十分明了,他们遭遇了骗婚。尽管李颖不愿意相信,但他不得不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他走进会同县公安局报了案。
李颖的报案不是第一个,此前,会同县公安局已经接到了多起类似的报案。公安局十分重视,立即展开了侦查。很快,一个又一个骗婚者落入了法网,那个陪同林艳艳相亲,收受林艳艳的彩礼钱的媒人王香也被抓捕归案,获知事情败露的林艳艳则逃脱了抓捕,不知所终……
随着王香等人的落网,案情迅速水落石出。原来,林艳艳的真名不叫林艳艳,而是叫刘冬梅。2006年下半年,王香、刘冬梅等人在一起时,一人提议,去外面骗婚弄点钱花,得到了众人的附和。于是,她们借用他人的户口本,以“移花接木”之术,采取冒用他人真实姓名和真实户籍资料的方式,于2007年元月到公安局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这样一来,28岁的刘冬梅摇身一变成了24岁的林艳艳。在对李颖进行骗婚时,二人约定:让刘冬梅装扮成“林艳艳”与李颖登记结婚,王香则扮演成媒人索要彩礼。在索要到1万多元彩礼后,两人二一添作五,瓜分完毕。
身份证是到公安部门办理的真身份证,结婚证是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的真结婚证,王香、刘冬梅等人自以为聪明,以为披上一层合法婚姻的外衣就可以瞒天过海,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本大红结婚证书并不能掩盖骗婚的实质,亦不能洗刷骗婚的罪恶。2007年7月12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香等人骗婚案,以诈骗罪判处王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王香受到了法律制裁,刘冬梅还逍遥法外,李颖和他父母心里的滋味无法形容。王香被关进了牢房,让他们高兴;1万多元打了水漂,让他们心痛;老婆飞了,又让李颖惆怅不已。这一切,对于李颖来说,也许不太重要,因为时间会冲走一切,淡化一切。可是,当李颖准备把自己“已婚”的状况清洗干净,从法律上废除那张与女骗子所登记的结婚证时,一个意想不到的拦路虎,突然横亘在面前……
离婚:如何突破法律瓶颈?
2007年底,李颖来到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求工作人员撤销结婚登记。刘冬梅假冒林艳艳跟我结了婚,这个婚压根儿就结错了,在李颖看来,撤销结婚登记,那是顺理成章的事。不料,工作人员却拒绝了他。“你说我们搞错了,错在哪?林艳艳的身份证是在公安局办的,虽然林艳艳事实上是刘冬梅,可是,我们婚姻登记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你们登记结婚时,提交的材料没有任何瑕疵,我们发给你结婚证没有过错。”见李颖仍然疑惑不解,工作人员翻出《婚姻登记条例》,耐心地解释:“我们没办法帮你啊。一来我们没有搞错,二来法律也没有赋予我们撤销结婚证的权力。如果要离婚,你还得上法院。”
吃了闭门羹的李颖怏怏而退,好在婚姻登记处给他指了一条路。他请人写了一份诉状,打了个的士,直奔会同县法院立案庭。
看了起诉状,立案庭的法官问李颖:“你起诉与林艳艳离婚,可是,你的老婆并不是真正的林艳艳,而是刘冬梅,你怎么跟她离婚呢?”“那我就把被告改做刘冬梅吧!”李颖回答道。“可是,你与刘冬梅没有结婚证,你们的结婚登记不合法,法院又怎么给你办离婚!”告林艳艳不行,告刘冬梅也不成,李颖的离婚诉讼搁浅了。
铩羽而归的李颖不甘心,他总觉得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在有意刁难他,出了法院后,便走进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律师听他讲完情况后,告诉李颖,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都没有刁难,这个问题是法律的“盲点”,同时建议他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不久之后,李颖请人重新写了一份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状,再次走进会同县法院立案庭。可是,立案庭法官仔细地看了诉状后,依然表示爱莫能助。法官还搬出《婚姻法》告诉李颖:“你看,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一个兜底条款,你与刘冬梅或者说林艳艳的情形,不在无效婚姻之列,就是说,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骗婚的老婆飞了,我该如何离婚?”接连碰壁的李颖,既痛恨骗子的卑鄙狡猾,又对法律的“软弱无能”感到无奈和迷茫。
法官的心情同样无法轻松。在骗婚案件中,李颖是受害者,所谓的婚姻已经消失,只有那纸结婚证仍然禁锢着他。从情理上讲,他应当能够轻易地甩掉这个婚姻的包袱,可是,在法律上竟然找不到合法的途径。
“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不周全。”会同法院组织专题研究后,找出了其中的症结。“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曾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然而,随着2003年8月国务院开始实行《婚姻登记条例》,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被废止。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以上条文,对欺诈类婚姻没有作出规定,登记机关也没有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婚姻登记部门不管了,而婚姻法也没有赋予法院宣告此类婚姻无效的权力。就这样,诈骗类婚姻脱离了法律的规制,婚姻登记部门和法院都说管不了。”
为了突破这道法律“瓶颈”,会同法院还将这一情况形成文字,通过媒体公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表示:对这个问题,要么《婚姻登记条例》重新明确规定利用假冒身份证骗取的结婚证的这种欺诈婚姻无效,可收回结婚证;要么修改婚姻法或进行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兜底条款’,即除了重婚等四种情形外,其他违背婚姻法原则、不具有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形也应属无效婚姻。在立法还没有作出改变之前,司法应该灵活对待。
显然,要等到立法修改是来不及了。2008年6月,会同县法院通知李颖来到法院,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案由为其立案。因刘冬梅下落不明,会同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依法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刘冬梅以林艳艳的化名与李颖办理的结婚登记,不具备合法婚姻成立的构成要件,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参照《婚姻法》第10条、依照《婚姻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宣告被告刘冬梅以林艳艳的化名与原告李颖在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的婚姻无效。■
(注:1、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2、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
案后提醒
眼下,骗婚案件不断出现,虽然行骗的角色不同,但其手法却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其一,发布极具诱惑力的征婚广告,诱骗应征者钱财;其二,“新娘”均为外来女性,大都男女同行,合伙行骗,常由老乡当中介;其三,“新娘”常自称还是“姑娘”,但实际上多数已经结婚;其四,“闪电”出嫁,从第一次见面到领证结婚,一般不超过一二天时间;其五,常用假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其六,婚后趁男主人不备伺机逃离,逃跑时甚至会将男方的财物一卷而空。
骗婚者一般将目标锁定偏远地区,尤其大龄男青年较多,利用大龄男子急于成家的心理。骗婚者的行为不但严重地损害了被骗男子的自尊心,在其心理上留下了巨大的创伤,而且给被骗家庭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扰乱了社会治安,应引起注意。
编辑:孙薇薇
他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工作人员说,《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赋予他们撤销的权力,他们实在是无能为力。
他走进人民法院,请求与老婆离婚,法官十分为难地告诉他,你的结婚登记不合法,怎么给你办离婚!
他换了一份诉状再次走进法院,请求宣告与妻子的婚姻无效,法官也表示爱莫能助,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宣告无效于法无据啊。
大红结婚证书将他困在婚姻的囚笼。“骗婚的老婆飞了,我该如何离婚?”面对李颖期盼的呐喊,2008年10月上旬,湖南省会同县法院创造性地适用婚姻法,突破法律瓶颈,帮助他重塑美好人生。
闪婚:天上掉下林妹妹
2007年元月底,正在深圳打工的李颖突然接到母亲的电话。“颖儿,快回来,妈给你找了个对象。”李颖快三十了,对于谈婚论嫁来说,这是个不小的年龄。母亲天天张罗着给儿子找对象,不时把在外打工的儿子紧急召回。可惜母亲急儿子不急,相了几次亲,花了不少交通费,李颖都没有相中一个,枉费了母亲的许多心思。这次,母亲的电话又让李颖犹豫不决。经不住母亲接二连三的催促,加之春节临近,2007年2月8日,李颖还是踏上了回家的列车。
很快,相亲的事便安排下来。2007年2月11日中午,李颖应约来到位于会同县南区的粟裕公园,手里拿着一本书,站在公园门口的石狮旁。不一会儿,两个青年女子走了过来,一个容貌俏丽,一个相貌平平。“这是不是相亲的对象?”李颖正在揣测,两女子已经走到眼前。“你是李颖?”相貌平平的女子问。“是。”听了李颖的回答,那女子指了指身旁的漂亮MM,接着说道:“这是我的老乡林艳艳,我们是沅陵人。因林艳艳家里接连遭遇不幸,父亲去世,母亲患病,弟弟读书,所有的担子都压在了她这个弱女子身上,所以想找一个忠厚老实,踏实肯干的对象。你们先谈谈,相互了解了解,看看有没有那方面的感觉?”相貌平平的女子介绍完后,独自离开,把舞台留给了她的漂亮同乡。
“大哥,我们到公园里走一走。”李颖正在庆幸相亲对象如此漂亮之时,林艳艳主动提出了邀请。“好”,李颖的声音略微颤抖,他有一点紧张。老实说,他虽然相过好几次亲,但碰上这样漂亮的姑娘还是第一次。两人漫步在公园的小径上,适时正是冬天,不过温度不是很低,天气也很好,阳光穿过树叶的空隙洒落到两人身上,增添了融融暖意,也平添了些许浪漫情调。两人东一句,西一句,漫无目的地聊着。一路下来,李颖又发觉,林艳艳不仅漂亮,而且特别的温柔可人,那神态,那笑容,就如同静悄悄盛开的玫瑰,瞬然间占据了他整个灵魂。
当天晚上,已经从李颖神情中知晓了答案的母亲,拨通了媒人的电话,一切都看似完美。
2月12日上午,媒人踏进了李颖的家门。媒人就是陪同林艳艳相亲的女子,一进家门,她就当着李颖的父母,表明了女方的态度:“林艳艳对李颖印象挺好。小伙子不错,是个实在人,可以依靠终身,如果你们没有意见,不妨就把亲事先定下来。林艳艳这方面,我这个老乡可以做主。你们都知道,现在娶个媳妇,不说十万、八万,一万、两万还是要花的。姑娘家里虽然穷,但也不能随随便便地把自己嫁出去,聘礼还是少不了的。”媒人一番说辞,让李颖的父母提高了警惕:会不会是放“鸽子”,是婚姻诈骗呢?“那什么时候领结婚证?”李颖的母亲问道。“如果你们不放心,可以订婚结婚一起办,聘礼彩礼一起送。”媒人的回答,打消了李颖父母的顾虑。没费太多的工夫,这门亲事便敲定了。
2月14日,西方情人节,在这个特殊日子里,李颖与才认识三天的林艳艳走进了会同县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仔细地审查了李颖和林艳艳提供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没有发现任何瑕疵后,为他们办理了结婚证。
天上掉下个林妹妹,拿着大红结婚证书,李颖牵着林艳艳的手回到家中。当晚,他和妻子同床共枕,共沐云雨,享受了新婚的快乐。
骗婚:新婚妻子人间蒸发
结婚后不久就到了新春佳节,这个春节李颖一家人过得有滋有味。早晨,林艳艳会早早起来,为一家人做好早餐;中午和晚上,不用谁吩咐,可口的饭菜就摆到桌上,等待一家人来享用。凭着乖巧的表现,林艳艳很快赢得了阿公阿婆赞许的目光,邻居们也交口称赞:李颖这小子有福气,讨了个好媳妇。大年初三的时候,李颖的父母乐癫癫地兑现了承诺,邀请媒人到家吃饭,将1.2万元彩礼钱交到了媒人手中。
快乐的日子总是过得飞快,转眼间春节临近了尾声。正月十五元宵节的时候,林艳艳向丈夫提出:想回沅陵的家里看看,有一个老乡邀请她学理发,她想学一门技术,将来好挣点钱贴补家用。妻子说得在理,虽然舍不得妻子离开,李颖也不好强留,只是嘱咐妻子,回去后要打电话报平安,要多跟家里联系,以免家里牵挂。第二天,林艳艳揣上公婆和丈夫给她的3000元,登上了开往沅陵的客车。
妻子走了,李颖做什么事都没有心思,电话一响,就迫不及待地拿起接听,希望能够听到妻子报一声平安,与妻子说上一句相思的话儿。不料,一天、两天、三天过去了,林艳艳没有任何消息;四天、五天、六天过去了,林艳艳还是杳无音信,李颖终于坐不住了。
新婚妻子突然人间蒸发,李颖和父母亲友四处打听。从四面八方反馈回来的信息,很快勾勒出这样一个事实:有几个来自沅陵的女子,在春节前后1个多月的时间里,分别与会同的多名男子缔结了婚姻,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春节过后,这几名女子先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离开了。他们新婚的丈夫四处寻找,无一例外地没有探听到任何消息……
情况十分明了,他们遭遇了骗婚。尽管李颖不愿意相信,但他不得不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他走进会同县公安局报了案。
李颖的报案不是第一个,此前,会同县公安局已经接到了多起类似的报案。公安局十分重视,立即展开了侦查。很快,一个又一个骗婚者落入了法网,那个陪同林艳艳相亲,收受林艳艳的彩礼钱的媒人王香也被抓捕归案,获知事情败露的林艳艳则逃脱了抓捕,不知所终……
随着王香等人的落网,案情迅速水落石出。原来,林艳艳的真名不叫林艳艳,而是叫刘冬梅。2006年下半年,王香、刘冬梅等人在一起时,一人提议,去外面骗婚弄点钱花,得到了众人的附和。于是,她们借用他人的户口本,以“移花接木”之术,采取冒用他人真实姓名和真实户籍资料的方式,于2007年元月到公安局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这样一来,28岁的刘冬梅摇身一变成了24岁的林艳艳。在对李颖进行骗婚时,二人约定:让刘冬梅装扮成“林艳艳”与李颖登记结婚,王香则扮演成媒人索要彩礼。在索要到1万多元彩礼后,两人二一添作五,瓜分完毕。
身份证是到公安部门办理的真身份证,结婚证是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的真结婚证,王香、刘冬梅等人自以为聪明,以为披上一层合法婚姻的外衣就可以瞒天过海,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本大红结婚证书并不能掩盖骗婚的实质,亦不能洗刷骗婚的罪恶。2007年7月12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香等人骗婚案,以诈骗罪判处王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王香受到了法律制裁,刘冬梅还逍遥法外,李颖和他父母心里的滋味无法形容。王香被关进了牢房,让他们高兴;1万多元打了水漂,让他们心痛;老婆飞了,又让李颖惆怅不已。这一切,对于李颖来说,也许不太重要,因为时间会冲走一切,淡化一切。可是,当李颖准备把自己“已婚”的状况清洗干净,从法律上废除那张与女骗子所登记的结婚证时,一个意想不到的拦路虎,突然横亘在面前……
离婚:如何突破法律瓶颈?
2007年底,李颖来到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求工作人员撤销结婚登记。刘冬梅假冒林艳艳跟我结了婚,这个婚压根儿就结错了,在李颖看来,撤销结婚登记,那是顺理成章的事。不料,工作人员却拒绝了他。“你说我们搞错了,错在哪?林艳艳的身份证是在公安局办的,虽然林艳艳事实上是刘冬梅,可是,我们婚姻登记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你们登记结婚时,提交的材料没有任何瑕疵,我们发给你结婚证没有过错。”见李颖仍然疑惑不解,工作人员翻出《婚姻登记条例》,耐心地解释:“我们没办法帮你啊。一来我们没有搞错,二来法律也没有赋予我们撤销结婚证的权力。如果要离婚,你还得上法院。”
吃了闭门羹的李颖怏怏而退,好在婚姻登记处给他指了一条路。他请人写了一份诉状,打了个的士,直奔会同县法院立案庭。
看了起诉状,立案庭的法官问李颖:“你起诉与林艳艳离婚,可是,你的老婆并不是真正的林艳艳,而是刘冬梅,你怎么跟她离婚呢?”“那我就把被告改做刘冬梅吧!”李颖回答道。“可是,你与刘冬梅没有结婚证,你们的结婚登记不合法,法院又怎么给你办离婚!”告林艳艳不行,告刘冬梅也不成,李颖的离婚诉讼搁浅了。
铩羽而归的李颖不甘心,他总觉得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在有意刁难他,出了法院后,便走进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待的律师听他讲完情况后,告诉李颖,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都没有刁难,这个问题是法律的“盲点”,同时建议他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不久之后,李颖请人重新写了一份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状,再次走进会同县法院立案庭。可是,立案庭法官仔细地看了诉状后,依然表示爱莫能助。法官还搬出《婚姻法》告诉李颖:“你看,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一个兜底条款,你与刘冬梅或者说林艳艳的情形,不在无效婚姻之列,就是说,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骗婚的老婆飞了,我该如何离婚?”接连碰壁的李颖,既痛恨骗子的卑鄙狡猾,又对法律的“软弱无能”感到无奈和迷茫。
法官的心情同样无法轻松。在骗婚案件中,李颖是受害者,所谓的婚姻已经消失,只有那纸结婚证仍然禁锢着他。从情理上讲,他应当能够轻易地甩掉这个婚姻的包袱,可是,在法律上竟然找不到合法的途径。
“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不周全。”会同法院组织专题研究后,找出了其中的症结。“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曾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然而,随着2003年8月国务院开始实行《婚姻登记条例》,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被废止。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以上条文,对欺诈类婚姻没有作出规定,登记机关也没有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婚姻登记部门不管了,而婚姻法也没有赋予法院宣告此类婚姻无效的权力。就这样,诈骗类婚姻脱离了法律的规制,婚姻登记部门和法院都说管不了。”
为了突破这道法律“瓶颈”,会同法院还将这一情况形成文字,通过媒体公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表示:对这个问题,要么《婚姻登记条例》重新明确规定利用假冒身份证骗取的结婚证的这种欺诈婚姻无效,可收回结婚证;要么修改婚姻法或进行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兜底条款’,即除了重婚等四种情形外,其他违背婚姻法原则、不具有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形也应属无效婚姻。在立法还没有作出改变之前,司法应该灵活对待。
显然,要等到立法修改是来不及了。2008年6月,会同县法院通知李颖来到法院,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案由为其立案。因刘冬梅下落不明,会同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依法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刘冬梅以林艳艳的化名与李颖办理的结婚登记,不具备合法婚姻成立的构成要件,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参照《婚姻法》第10条、依照《婚姻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宣告被告刘冬梅以林艳艳的化名与原告李颖在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的婚姻无效。■
(注:1、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2、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
案后提醒
眼下,骗婚案件不断出现,虽然行骗的角色不同,但其手法却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其一,发布极具诱惑力的征婚广告,诱骗应征者钱财;其二,“新娘”均为外来女性,大都男女同行,合伙行骗,常由老乡当中介;其三,“新娘”常自称还是“姑娘”,但实际上多数已经结婚;其四,“闪电”出嫁,从第一次见面到领证结婚,一般不超过一二天时间;其五,常用假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其六,婚后趁男主人不备伺机逃离,逃跑时甚至会将男方的财物一卷而空。
骗婚者一般将目标锁定偏远地区,尤其大龄男青年较多,利用大龄男子急于成家的心理。骗婚者的行为不但严重地损害了被骗男子的自尊心,在其心理上留下了巨大的创伤,而且给被骗家庭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扰乱了社会治安,应引起注意。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