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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对于应对采取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判断社会危险性条件缺少相应规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判断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文章从迹象判断和犯罪嫌疑人自身方面判断分析对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标准的认定,结合实务中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