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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和相关政策从制度规范的角度否定了人口增减原因的农地调整,并将调整范围限定在狭义的法定情形之中。农地调整作为公权力涉入私法的一项衡平工具,在公平分配和保障农地基本利用效率上具有不同的规范路径。从历史实证的角度考察,农地调整制度的"废除"应解释为一项"表面共识",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为完成其村庄治理目标的附属产物。在当前的社会实证考察中,农地调整仍然存在实践需求,其内含的制度意蕴无法借助法定调整模式实现,在三轮承包时采取适当调整承包期限、对新增人口予以经济补偿或其他"可替代性保障"的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