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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银行系统掌握大量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长期以来,对于社会查询,均以《商业银行法》中有为客户保密的规定加以拒绝。可否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法》的保密条款进行解释,为客户保密不应包括为客户的借款信息,特别是欠款、还贷信息保密,更不应该对客户的失信、造假行为保密。请问,何时将应该公开的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