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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阅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解决争议实践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专家组报告及上诉机构报告类似于<国际法院规约>中"司法判例"的法律性质,只对当事方的特定争端有拘束力,普通法系所奉行的"依循先例"原则在此不适用,而且,实际工作中不同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以前报告的态度存在很大差别.当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说服力是不容质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