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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首先应贯彻到刑法立法之中,在刑法立法环节就要实现犯罪与刑罚的均衡搭配即构建罪刑相适应,因为立法中的罪刑相适应是司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的前提和大致框定。构建标准和构建方法是罪刑相适应立法构建的两个基本问题,而此两个问题应从犯罪的质量差别性和刑罚与犯罪的对应性中去寻求解答。罪刑相适应的立法构建标准应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其立法构建方法应是基序对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