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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我国法制计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它在保证国家量值传递统一、测量数据准确可靠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在实践中,一方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备案审查事项之一;另一方面,伴随这项工作的实施,也有许多误解、曲解和不解,主要集中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性质上。笔者认为,运用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辨析,明确其法律属性,对于我们审视现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重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完善其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笔者经研究认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具有行政许可的鲜明特点,是行政许可行为。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针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相应行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会因为使用单位和个人准备使用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而主动对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是实施检定行为的必备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种双方行为,它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而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提出了申请并不一定能得到认可,提出申请是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计量器具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的义务。
2、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一具体的、特定的活动或行为的准许、许可。它首先是一种准许从事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行为,强调的是一种许可;其次,它是针对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一具体的、明确的、特定的活动或行为的准许,而不是对其他活动或行为的准许,其准许的对象是特定的。
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强检类计量器具关乎国家量值传递的统一,涉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对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控制必须在事前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就是对使用、安装强检类计量器具的这一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安装强检类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强制检定,未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在使用、安装强检类计量器具之前,必须先经检定合格,否则不能使用、安装,这明显是对使用、安装强检类计量器具这一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经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进行依法审查后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并不是使用单位和个人一经提出申请即可获得的,而是必须要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查,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对使用单位和个人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看其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检类计量器具,如符合法定要求则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则不予受理,这是形式审查方面;二是对属于强检范围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依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步骤对计量器具的性能进行评定,看其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计量检定证书,加盖合格印或粘贴合格证;不合格的发出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这是实质审查方面。
5、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予当事人某种权利或资格,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较,它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就是赋予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样一种权利或资格,准予其从事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样一种行为。这种权利或资格的获取是通过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许可后获得的,其他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均不具有这种权利或资格,即也不能从事这一活动,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6、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法对外行使法定行政权能的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受行政管理权限羁束的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使其区别于行政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象也是行政机关或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行为的行政主体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行政相对人是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另一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隶属的内部行政工作人员,因此,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7、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其许可行为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其受理、许可结果均要以正规的、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文书、日期、格式、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一方面要遵循法定的申请、受理、检定程序,另一方面,当事人申请,要按法定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都要以正规的文书告知申请人;对于检定结果,合格的,要向申请人颁发符合法定形式的计量检定证书,加盖计量检定合格印或粘贴计量检定合格证;不合格的要向申请人出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
笔者经研究认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具有行政许可的鲜明特点,是行政许可行为。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针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相应行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会因为使用单位和个人准备使用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而主动对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是实施检定行为的必备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种双方行为,它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而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提出了申请并不一定能得到认可,提出申请是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计量器具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的义务。
2、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一具体的、特定的活动或行为的准许、许可。它首先是一种准许从事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行为,强调的是一种许可;其次,它是针对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一具体的、明确的、特定的活动或行为的准许,而不是对其他活动或行为的准许,其准许的对象是特定的。
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强检类计量器具关乎国家量值传递的统一,涉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对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控制必须在事前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就是对使用、安装强检类计量器具的这一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安装强检类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强制检定,未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在使用、安装强检类计量器具之前,必须先经检定合格,否则不能使用、安装,这明显是对使用、安装强检类计量器具这一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经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进行依法审查后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并不是使用单位和个人一经提出申请即可获得的,而是必须要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查,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对使用单位和个人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看其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检类计量器具,如符合法定要求则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则不予受理,这是形式审查方面;二是对属于强检范围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依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步骤对计量器具的性能进行评定,看其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计量检定证书,加盖合格印或粘贴合格证;不合格的发出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这是实质审查方面。
5、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予当事人某种权利或资格,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较,它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就是赋予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样一种权利或资格,准予其从事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这样一种行为。这种权利或资格的获取是通过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许可后获得的,其他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均不具有这种权利或资格,即也不能从事这一活动,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6、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法对外行使法定行政权能的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受行政管理权限羁束的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使其区别于行政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象也是行政机关或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行为的行政主体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行政相对人是使用、安装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另一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隶属的内部行政工作人员,因此,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7、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其许可行为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其受理、许可结果均要以正规的、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文书、日期、格式、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一方面要遵循法定的申请、受理、检定程序,另一方面,当事人申请,要按法定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都要以正规的文书告知申请人;对于检定结果,合格的,要向申请人颁发符合法定形式的计量检定证书,加盖计量检定合格印或粘贴计量检定合格证;不合格的要向申请人出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