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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某企业为例,对企业应收账款信托融资设计及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以期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 企业应收账款 信托融资设计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
某工业企业A公司为生产大型成套生产设备的企业,A公司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并考虑公司当时面临的金融环境较为宽松,且公司2009年度A股上市进行了融资,有较为宽裕的资金条件,因此A公司对产品的销售采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分期收款的方式进行销售(收款周期一般在一年至三年),公司据此产品销售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但也逐步积累了数额巨大的长期应收款项,造成公司大额资金被占用,造成公司目前营运资金周转困难,而2011年以来,随着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收紧,公司筹融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用常规的融资渠道已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而企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则没有太多的限制,只要合法享有受益权并有权对受益权进行任意处置、信托文件没有限制即可。为此,A公司对该公司巨额长期应收款项采取财产权信托融资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1、A公司通过咨询银行和信托机构设计拟设立财产权信托的资产组合,并使之符合银行和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2、A公司与信托公司依法签订设立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将A公司长期应收款资产组合转作信托财产,履行信托财产交割手续,同时为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双方约定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债权没有得到偿付的情况下,将未按期偿付长期应收款的全部或部分回售A公司的权利,交易价格按长期应收款回售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3、A公司依法取得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
4、A公司取得信托受益权后,测算信托期限内所能取得收益的总额,根据信托收益的期限等因素及有关法律规定与银行谈判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确定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价格,取得所需融资款项。当然,银行也可以在符合有关法规和信托协议的条件下,再拆分转让其受让的财产信托财产受益权,但该受益权拆分转让不得面向自然人。
在该融资活动中,融资成本即为取得融资款项与设立信托财产资产组合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A公司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和《信托業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有关委托人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即设立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
1、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则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否则不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委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信托财产未终止确认的,委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2、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3、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且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
4、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唯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部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比照上述“1”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委托人未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给信托项目,委托人应比照“1(2)”的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唯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未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别比照上述“1(1)”和“1(2)”的有关规定处理。
针对本例来分析,就需A企业根据设立信托财产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如果设立信托财产的长期应收款经过分析预计都能按合同按时得到偿付,那么信托公司就不能行使回售的权利,可以判定为风险和收益都已转移,即A公司将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按约定的价格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按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来进行处理。另外在设立财产权的信托时,相关资产组合是经过银行、信托公司认真细致的分析,选择优质的债权来作为信托资产的,偿付违约风险是很低的。如果A公司预计设立信托财产的长期应收款不能按合同按时得到偿付,那么A公司将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按约定的价格转让给银行的行为就不能按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来进行处理,而应重新确认为一项新的资产和负债,笔者认为,针对上述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自主分析债务人是否能到期清偿债务,以确定相应会计处理方法,即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企业的筹资决策。
(作者单位: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关键词 企业应收账款 信托融资设计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
某工业企业A公司为生产大型成套生产设备的企业,A公司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并考虑公司当时面临的金融环境较为宽松,且公司2009年度A股上市进行了融资,有较为宽裕的资金条件,因此A公司对产品的销售采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分期收款的方式进行销售(收款周期一般在一年至三年),公司据此产品销售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但也逐步积累了数额巨大的长期应收款项,造成公司大额资金被占用,造成公司目前营运资金周转困难,而2011年以来,随着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收紧,公司筹融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用常规的融资渠道已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而企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则没有太多的限制,只要合法享有受益权并有权对受益权进行任意处置、信托文件没有限制即可。为此,A公司对该公司巨额长期应收款项采取财产权信托融资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1、A公司通过咨询银行和信托机构设计拟设立财产权信托的资产组合,并使之符合银行和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2、A公司与信托公司依法签订设立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将A公司长期应收款资产组合转作信托财产,履行信托财产交割手续,同时为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双方约定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债权没有得到偿付的情况下,将未按期偿付长期应收款的全部或部分回售A公司的权利,交易价格按长期应收款回售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3、A公司依法取得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
4、A公司取得信托受益权后,测算信托期限内所能取得收益的总额,根据信托收益的期限等因素及有关法律规定与银行谈判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确定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价格,取得所需融资款项。当然,银行也可以在符合有关法规和信托协议的条件下,再拆分转让其受让的财产信托财产受益权,但该受益权拆分转让不得面向自然人。
在该融资活动中,融资成本即为取得融资款项与设立信托财产资产组合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A公司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和《信托業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有关委托人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即设立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
1、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则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否则不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委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信托财产未终止确认的,委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2、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3、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且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
4、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唯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部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比照上述“1”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委托人未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给信托项目,委托人应比照“1(2)”的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唯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未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别比照上述“1(1)”和“1(2)”的有关规定处理。
针对本例来分析,就需A企业根据设立信托财产的状况来进行分析,如果设立信托财产的长期应收款经过分析预计都能按合同按时得到偿付,那么信托公司就不能行使回售的权利,可以判定为风险和收益都已转移,即A公司将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按约定的价格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按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来进行处理。另外在设立财产权的信托时,相关资产组合是经过银行、信托公司认真细致的分析,选择优质的债权来作为信托资产的,偿付违约风险是很低的。如果A公司预计设立信托财产的长期应收款不能按合同按时得到偿付,那么A公司将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按约定的价格转让给银行的行为就不能按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来进行处理,而应重新确认为一项新的资产和负债,笔者认为,针对上述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自主分析债务人是否能到期清偿债务,以确定相应会计处理方法,即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企业的筹资决策。
(作者单位: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