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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法律机制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两条路径选择:其一是通过授权行政性监管机构以更宽泛的监督职权;其二是通过强化外部市场约束机制来激励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人主动改进内控机制。我国既往关于商业银行内控法律机制的发展总体上是沿着一条不断强化和扩张监管机构执法权力的路径。由于这一模式存在着诸多不可克服的弱点,故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还有赖于实施有效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市场约束机制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