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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制裁手段缺失、行政手段治理不力的立法背景下,学术活动中的代写代发现象已较为普遍,对国家的学术管理秩序造成根本性破坏,应将其纳入刑法惩治框架。现有刑法典规定的罪名无法全面涵盖代写代发系列犯罪,仅代发行为可作为贿赂犯罪处理。对于代写行为,建议在《刑法》分则第六章中增设组织代写活动罪和代写罪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