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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一)认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主管部门为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