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失恋自杀身亡,男友能否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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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孩失恋,自杀身亡
  邵佳勇、董秀娣是江苏省淮安市一对普通的农村夫妻,他们有个女儿名叫邵小莉,正值桃李年华,乖巧听话,孝顺懂事。
  2012年春节期间,邵小莉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经闺蜜何菲菲介绍,与何菲菲哥哥的朋友邵玉明相识。邵玉明22岁,是淮安一所大学的在校学生。邵小莉与邵玉明在交谈中不时露出灿烂的笑容,彼此心里萌发了爱意,之后两人开始交往。
  2012年“五一”期间,邵小莉到邵玉明家中拜见他的父母。谁知,邵玉明的母亲认为邵小莉不适合邵玉明,就建议邵玉明与邵小莉断绝恋爱关系。后邵玉明与邵小莉因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考虑到母亲对邵小莉的看法,邵玉明逐渐疏远邵小莉。
  一连几天,见邵玉明对自己不理不踩,态度冷淡,甚至提出分手,邵小莉感到很伤心。
  2012年5月6日17时许,邵小莉给何菲菲打电话,说她心情不好,何菲菲立即前去劝慰。在此期间,邵小莉发短信约邵玉明出来,邵玉明以时间晚、路途远为由,拒绝邵小莉的邀约。19时许,何菲菲与邵小莉见面,之后她们一起去吃饭,席间还喝了点酒,吃饱后又去KTV唱了一会儿歌。
  当晚23时左右,何菲菲骑着电动车,载着邵小莉往自家方向驶去,当她们经过淮安市水门桥时,邵小莉要求何菲菲停车。下车后,邵小莉立即翻上水门桥西侧的栏杆上。何菲菲见状,急忙说:“你不要开玩笑,这样很危险,快下来!”邵小莉说:“我没有开玩笑,邵玉明不要我了,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何菲菲见邵小莉情绪激动,立即将电动车停好,冲到邵小莉面前,拽住她的胳膊。邵小莉哭道:“我不想活了。”然后就从栏杆翻到桥外侧的台阶上,何菲菲拽着邵小莉的胳膊呼救,但邵小莉一直挣扎着,身体逐渐往下坠,最终挣脱何菲菲的手,落入河中。
  何菲菲立即报警,民警赶到后立即联系淮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展开搜救。5月7日凌晨2点10分左右,水上分局工作人员将邵小莉打捞上岸,此时她已溺水身亡。
  5月11日,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受淮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委托,对邵小莉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于5月21日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邵小莉符合溺水死亡特征;二、根据毒物检验,死者邵小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79mg/100ml,提示生前饮酒。鉴定意见:邵小莉系溺死。
  归责悔婚,父母向女儿的前男友索赔
  听闻女儿跳河身亡,邵佳勇、董秀娣心急如焚地赶到事发地点,一见到女儿的尸体,二人悲痛欲绝。他们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现实,女儿才二十出头,为何会用跳河的方式草草结束自己的生命?邵小莉的极端行为也让亲友无法理解,议论纷纷。
  邵佳勇、董秀娣安排好女儿的后事,随即走访了女儿生前的好友,并多次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得知女儿生前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时,他们认为邵玉明对女儿的死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他们还了解到女儿死前一直与何菲菲在一起,并一同饮酒,且飲酒后何菲菲未及时将邵小莉送回家,因此,何菲菲对女儿的死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2年6月25日,邵佳勇、董秀娣来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以一纸民事诉状将邵玉明、何菲菲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邵佳勇、董秀娣诉称,2012年初,女儿邵小莉与邵玉明相识恋爱,双方见过家长后即在邵玉明家同居,并约定同年5月举行定亲仪式,邵小莉还为此辞去工作,在邵玉明家帮忙装修房屋。2012年5月初,邵玉明突然无故冷落邵小莉,邵小莉难以承受打击而选择轻生。邵小莉死前一直与何菲菲在一起,两人一同饮酒,饮酒后何菲菲未及时将邵小莉送回家。综上,邵玉明、何菲菲对邵小莉的死亡负有一半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邵玉明、何菲菲连带赔偿邵佳勇、董秀娣127022.5元。
  邵玉明辩称,邵佳勇、董秀娣所诉不是事实,他并未和邵小莉同居,邵小莉也未帮忙装修房屋,双方更未约定日期定亲。对于邵小莉的自杀,他事先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请求依法驳回邵佳勇、董秀娣的诉讼请求。
  何菲菲辩称,她事先并不知道邵小莉有自杀的念头,且在邵小莉跳河自尽前后,她进行了呼救、救助并及时报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邵佳勇、董秀娣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邵佳勇、董秀娣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中,为证实自己的诉求,邵佳勇、董秀娣提供邵小莉生前同事孙梅、李亚男、陈思、蔡静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主张邵小莉和邵玉明系恋爱关系,并已同居,邵玉明对此不予认可。
  清浦法院依职权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据孙梅、李亚男、蔡静三人陈述,他们和邵小莉共事仅一周左右,李亚男和孙梅都曾听到邵小莉说她住在男朋友家里,蔡静则表示自己对证明内容并不知情,上面的名字亦非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邵佳勇、董秀娣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传来证据,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无法证明邵小莉与邵玉明同居。结合邵佳勇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邵小莉最近和一个男青年谈恋爱,已经谈了2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里,邵小莉有没有在男方家留宿,请你们核查清楚。”亦可反映出邵小莉和邵玉明不存在同居关系。此外,邵佳勇、董秀娣方在庭审中陈述,事发前一周,邵小莉已辞职在家,并向家人表示邵玉明近日与其疏远,事发当日,邵小莉是从自己家里出门的。综合上述证据和事实分析,双方并不存在同居关系。
  责任承担,法律平衡
  清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果,遂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邵小莉经何菲菲介绍与邵玉明相识恋爱,后邵玉明因个人原因逐渐疏远邵小莉,致邵小莉情绪低落。邵小莉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生命的宝贵,应当知晓跳河自尽产生的严重后果。但邵小莉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从而选择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恋人在恋爱期间有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本案中,邵玉明欲终止与邵小莉的恋爱关系,是青年男女交往中的一种正常行为,并不违反道德和法律。根据现有证据,邵玉明在邵小莉自杀前无不适当的语言和行为刺激过邵小莉,也无证据证明邵玉明事先知道邵小莉要自杀,邵小莉跳河自杀系突发事件,邵玉明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邵玉明与邵小莉跳河身亡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何菲菲陪邵小莉饮酒的初衷是安抚其情绪。从监控录像上看,当晚9点45分离开饭店时,邵小莉步伐稳健,并无醉态。当邵小莉跳河自杀时,何菲菲已奋力相救,但最终因力量不支而未能救助成功。作为年仅19岁的何菲菲,在面对邵小莉跳河自尽这一突发事件时,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故何菲菲对邵小莉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
  通过以上分析,邵玉明、何菲菲对邵小莉的死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邵小莉毕竟是因为与邵玉明恋爱过程中感情受挫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给邵佳勇、董秀娣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法院酌情确定由邵玉明补偿邵佳勇、董秀娣2万元人民币,以抚慰失女之痛。
  今年6月18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邵玉明补偿邵佳勇、董秀娣人民币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北北shinvan9803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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