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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我国于2007年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实施了物权法这项法规政令,根本目的是保护物权人有效行使物权。本法提及的物,包含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当前国民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也是百姓最为关切的话题之一,便是以房产为代表的不动产方面。物权法的出现,从制度层面来说,为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了工作准则,然而,从现实应用来看,尚存在着有法不依、管理粗放等诸多问题。
本文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入手,抓住重点、找出难点,结合笔者多年从业经验,对如何有效提升行业管理工作效率,给出一定的建设性意见,旨在保护广大人群财产的安全,同时也可以对相关课题研究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有效;工作效率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
“不动产登记”本身属于一种物权制度,其司法解释为:经权利人申请,由国家部门将相关物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作为被记录的载体,其自身拥有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从其相关概念出发,我们能够分析出在登记档案管理过程中展示出的一些信息。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表现
1.不可替代性:这里所说的不可替代,主要是由不动产自身属性决定的,通常来说,不动产的价值较为高昂,位置或者其它根本属性的变化,会使自身价值发生巨大改变,而不动产登记档案便是对这些信息进行忠实记录,确保它的唯一属性。
2.严谨性:任何档案管理工作,都要求规范统一,不动产管理亦不例外,且更为苛刻,工作过程中时刻保持严谨,所登记的内容不得有半点疏忽错漏,不得出现歧义、混淆之类的概念,全力避免因此类情况带来的纠纷,让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得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3.相对性:所说“相对”是指档案信息即应该公开,又应该保密。公开体现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物权公示”行为,这样能够让交易双方有据可查,保密指的是交易过程中涉及个人私密信息或者其他不便于公开的特别信息,二者互相区别、相互联系,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不固定性:这种性质仍是由不动产自身属性决定的,不动产在交易流转过程中,会涉及许多活动,从最初权力的产生,至最后权利的消灭,所登记的档案信息亦会逐步更新,时效动态性很强,不会固定的一成不变。
法定性:由于不动产登记自身带有着司法效果的属性,因此,相关的档案资料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从构成主体以及操作性来看,不动产登记档案表现出了法定性。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作用具体体现
1.它是我国档案管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这种档案的独立性非常强,它能够真实记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管理流程,保存一切有价值的信息,并可以作为不动产后续活动的追溯依据,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房产买卖、抵押、和财产转移等活动,特别是在物权交易活动如此频繁、活跃的今天,各种不安全因素、不健康事件层出不穷,矛盾日趋严重,我们就更要对档案信息加以重视,因为它是我们从事交易活动的基础,是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2.它可以使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活动被大众认可。登记的作用本就是一种既成事实的表示,采用登记档案的方式能够清晰表明不动产各种时刻的属性以及状态,用以方便关系人进行信息的取用,当物权出现变更的时候,登记档案便会展示出其特有的公信力,通过档案查询便可以有效证明物权归属,这种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律保障着物权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持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
3.它可以提供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档案涵盖了各种工作记录、初始信息、变更信息等一系列非常重要的资料。在开展任何一项权利变更活动之前,都需要调用相关原档,这是物权交易的法律依据,这种制度的建立使得不动产交易市场得以长期的平稳运行。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方式方法
目前,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幻浮动,各行各业人员更替十分频繁,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的人事变化也在其列,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更改、档案管理人员的变动,每一次新情况的出现都会使得档案资料在交接、存档过程中出现纰漏,直接后果便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那么,在日后需要查阅相关信息的时候,便会矛盾凸显,物权纠纷、利害人权益保障等问题随之而来。
有何能够有效应对这种情况的发生,出现问题之后如何合理解决呢,笔者认为,秩序离不开管理、管理离不开标准体系。有了规范完善的执行框架,执行者或是使用者便可以有的放矢。首先,从登记档案管理层的角度出发,要积极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指向性工作,在制度层面上给与保障;其次,在部门人员更替、职能变更,档案发生移交、流转的时候,要严格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当中无错漏;第三,在科技信息化高度集中的今天,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 方便与快捷,对登记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准确、高效。
不动产这一名词属于一个集合,既包括地上地下的实体建筑物或附属物,还包括非实体的物质权益等内容。可以说范围非常之广泛,相应地,有关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就显得非常繁琐,难度很大,传统的纸质介质存储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存在着信息丢失、储存空间有限、难以保存等弊端。在权利人需要调用相关凭证的时候,便会产生一定矛盾或纠纷。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紧紧依托计算机科技,建立一套专门服务于不动产方面的电子信息系统,用以对档案信息进行录入、储存、修改、查询等工作。电子介质的优点就在于操作方便快捷、不受传统空间限制、信息可以备份、不易丢失等等。此外,管理者还要加强对相关专管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服务水平。
三、结语
不动产登记档案制度的建立,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只有不断汲取知识、总结经验,才能使相关管理工作取得应有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秀娥.建立我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浅析[N].甘肃法制报,2005年.
[2]雷秋玉.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
[3]刘竞元.登记对抗下的物权变动及其对抗性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4]楊娟.试论中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基础[D].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
[5]张建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制的现状与未来[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
作者简介:
李婷婷,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本文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入手,抓住重点、找出难点,结合笔者多年从业经验,对如何有效提升行业管理工作效率,给出一定的建设性意见,旨在保护广大人群财产的安全,同时也可以对相关课题研究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有效;工作效率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
“不动产登记”本身属于一种物权制度,其司法解释为:经权利人申请,由国家部门将相关物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作为被记录的载体,其自身拥有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从其相关概念出发,我们能够分析出在登记档案管理过程中展示出的一些信息。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表现
1.不可替代性:这里所说的不可替代,主要是由不动产自身属性决定的,通常来说,不动产的价值较为高昂,位置或者其它根本属性的变化,会使自身价值发生巨大改变,而不动产登记档案便是对这些信息进行忠实记录,确保它的唯一属性。
2.严谨性:任何档案管理工作,都要求规范统一,不动产管理亦不例外,且更为苛刻,工作过程中时刻保持严谨,所登记的内容不得有半点疏忽错漏,不得出现歧义、混淆之类的概念,全力避免因此类情况带来的纠纷,让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得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3.相对性:所说“相对”是指档案信息即应该公开,又应该保密。公开体现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物权公示”行为,这样能够让交易双方有据可查,保密指的是交易过程中涉及个人私密信息或者其他不便于公开的特别信息,二者互相区别、相互联系,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不固定性:这种性质仍是由不动产自身属性决定的,不动产在交易流转过程中,会涉及许多活动,从最初权力的产生,至最后权利的消灭,所登记的档案信息亦会逐步更新,时效动态性很强,不会固定的一成不变。
法定性:由于不动产登记自身带有着司法效果的属性,因此,相关的档案资料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从构成主体以及操作性来看,不动产登记档案表现出了法定性。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作用具体体现
1.它是我国档案管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这种档案的独立性非常强,它能够真实记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管理流程,保存一切有价值的信息,并可以作为不动产后续活动的追溯依据,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房产买卖、抵押、和财产转移等活动,特别是在物权交易活动如此频繁、活跃的今天,各种不安全因素、不健康事件层出不穷,矛盾日趋严重,我们就更要对档案信息加以重视,因为它是我们从事交易活动的基础,是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2.它可以使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活动被大众认可。登记的作用本就是一种既成事实的表示,采用登记档案的方式能够清晰表明不动产各种时刻的属性以及状态,用以方便关系人进行信息的取用,当物权出现变更的时候,登记档案便会展示出其特有的公信力,通过档案查询便可以有效证明物权归属,这种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律保障着物权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持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
3.它可以提供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档案涵盖了各种工作记录、初始信息、变更信息等一系列非常重要的资料。在开展任何一项权利变更活动之前,都需要调用相关原档,这是物权交易的法律依据,这种制度的建立使得不动产交易市场得以长期的平稳运行。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方式方法
目前,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幻浮动,各行各业人员更替十分频繁,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的人事变化也在其列,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更改、档案管理人员的变动,每一次新情况的出现都会使得档案资料在交接、存档过程中出现纰漏,直接后果便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那么,在日后需要查阅相关信息的时候,便会矛盾凸显,物权纠纷、利害人权益保障等问题随之而来。
有何能够有效应对这种情况的发生,出现问题之后如何合理解决呢,笔者认为,秩序离不开管理、管理离不开标准体系。有了规范完善的执行框架,执行者或是使用者便可以有的放矢。首先,从登记档案管理层的角度出发,要积极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指向性工作,在制度层面上给与保障;其次,在部门人员更替、职能变更,档案发生移交、流转的时候,要严格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当中无错漏;第三,在科技信息化高度集中的今天,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 方便与快捷,对登记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准确、高效。
不动产这一名词属于一个集合,既包括地上地下的实体建筑物或附属物,还包括非实体的物质权益等内容。可以说范围非常之广泛,相应地,有关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就显得非常繁琐,难度很大,传统的纸质介质存储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存在着信息丢失、储存空间有限、难以保存等弊端。在权利人需要调用相关凭证的时候,便会产生一定矛盾或纠纷。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紧紧依托计算机科技,建立一套专门服务于不动产方面的电子信息系统,用以对档案信息进行录入、储存、修改、查询等工作。电子介质的优点就在于操作方便快捷、不受传统空间限制、信息可以备份、不易丢失等等。此外,管理者还要加强对相关专管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服务水平。
三、结语
不动产登记档案制度的建立,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只有不断汲取知识、总结经验,才能使相关管理工作取得应有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秀娥.建立我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浅析[N].甘肃法制报,2005年.
[2]雷秋玉.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
[3]刘竞元.登记对抗下的物权变动及其对抗性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4]楊娟.试论中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基础[D].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
[5]张建文.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制的现状与未来[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
作者简介:
李婷婷,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