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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技术应用,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由于域名认识不足、法律滞后域名不正当现象存在。本文介绍域名、域名抢注,分析抢注原因及现有法律法规对域名不正当抢注规制,探讨对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域名抢注 网络技术 域名侵权
作者简介:杨洪禹,天津华北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总公司松原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77-01
一、域名的基本含义
域名(DOMAINNAME)是计算机互联网识别和定位标识字符,跟计算机互联网协议也即(IP)地址是相对应的。域名由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WWW(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等应用服务。域名主要是由4部分组成,最左边字母代表服务类型如HTTP(WWW)、MAIL、FTP,最右边为顶级域名分为三类,一是地理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另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COM(商业系统),NET(网络机构),ORG(组织机构),EDU(教育系统),GOV(政府部门),MIL(军队系统),INT(国际机构)。顶级域名可以再根据需要定义次一级的域名等。最低级是自定义的域名部分。它作用分别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对于企业而言,域名就是它们进行销售、宣传的标识,起到企业名称和商标作用。域名和商号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它的标识性和排他性是无限期的。
二、域名的基本特征
域名是计算机虚拟空间的“门牌号”有其独特的性质:
1.国际性。域名是对全球网络开放使用,无地域性限制。
2.唯一性。域名只要一经注册,持有人享有对其独占的权利,“域名具有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绝对排斥性和广泛性”并且由于每台计算机只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
3.无形性。域名类似于商标、企业名称是由一系列字符组成,区别于有形物,不能在客观上为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
4.永久性。域名的持有人对其的持有是永久性,不需像商标等期限截止,要继续使用必须申请延展。
5.标识性。域名的存在便是为了便于用户区分计算机网址、网络寻址、信息查询,其标识性是其目的特性。
6.稀缺性。这是域名的重要特性之一,由于人们记忆力、字母数字组合形式有限等限制,使域名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特别是一些易记、引人注意的域名更为人们所热衷,成为抢注的首要目标。
三、域名侵权纠纷的形式
域名侵权纠纷形式主要域名模仿纠纷、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及域名与普通商标纠纷。以下逐一分析:
(一)域名与域名纠纷
相似域名使用户误认为两个网站关系,从而使得不是正当获得域名的那个相似域名本身具有了正式域名的特征,从而获得了诸多的不正当利益。还有的情况是,相似域名本身的价值或者说水平极其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给知名网站的域名注册者带来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纠纷因为域名的不正当抢注引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驰名商标的抢注
对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很多著名的企业纷纷将自己的营销走向网络。然而,有的情况是当这些企业真正进入后,却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被抢注了。而且这些抢注行为本身有很大的恶意成分在其中。当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开始认定驰名商标对域名具有优先权利的原则。
(三)域名与企业纠纷
同样的情况下,我们还发现,有一些知名度特别高的域名同样面临被抢注为商标、企业名称的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同样对于域名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四、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域名注册体系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组成的。我国1997年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是目前域名管理与保护基本法律依据。CNNIC属于这个体系中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然而,真正用于实践的法律规制还是相对不健全的。
五、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思考
针对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现状,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加以规范。
(一)将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法范畴
域名的法律地位是指的域名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指定的域名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后可以保护域名注册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其他抢劫他人知识产权域名。而且对于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域名权的设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较好地解决由互联网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
(二)明确各权利方责任
关于域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之间的区别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原则过失行为的侵犯。CNNIC的域名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注意维护、管理域名,严格遵守域名注册合同和其他协议来保护互联网用户通常使用他们的域名。互联网用户应严格遵守域名注册合同,不得隐瞒或欺诈行为;为自己注册的域名应该是正常的,合法使用,不得用于损害他人或社会。中文域名注册服务商负责对用户域名的注册、管理和其它服务。
(三)加强国际合作域名具有全球性。为了使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我们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从而博采众长,有新的收获
总之,网络时代完善我国域名制度,解决域名冲突纠纷将是我们在很长时间内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我国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将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孟勤国,屈茂辉主编.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吴佩江.网络法律教程.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域名抢注 网络技术 域名侵权
作者简介:杨洪禹,天津华北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总公司松原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77-01
一、域名的基本含义
域名(DOMAINNAME)是计算机互联网识别和定位标识字符,跟计算机互联网协议也即(IP)地址是相对应的。域名由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WWW(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等应用服务。域名主要是由4部分组成,最左边字母代表服务类型如HTTP(WWW)、MAIL、FTP,最右边为顶级域名分为三类,一是地理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另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COM(商业系统),NET(网络机构),ORG(组织机构),EDU(教育系统),GOV(政府部门),MIL(军队系统),INT(国际机构)。顶级域名可以再根据需要定义次一级的域名等。最低级是自定义的域名部分。它作用分别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对于企业而言,域名就是它们进行销售、宣传的标识,起到企业名称和商标作用。域名和商号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它的标识性和排他性是无限期的。
二、域名的基本特征
域名是计算机虚拟空间的“门牌号”有其独特的性质:
1.国际性。域名是对全球网络开放使用,无地域性限制。
2.唯一性。域名只要一经注册,持有人享有对其独占的权利,“域名具有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绝对排斥性和广泛性”并且由于每台计算机只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
3.无形性。域名类似于商标、企业名称是由一系列字符组成,区别于有形物,不能在客观上为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
4.永久性。域名的持有人对其的持有是永久性,不需像商标等期限截止,要继续使用必须申请延展。
5.标识性。域名的存在便是为了便于用户区分计算机网址、网络寻址、信息查询,其标识性是其目的特性。
6.稀缺性。这是域名的重要特性之一,由于人们记忆力、字母数字组合形式有限等限制,使域名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特别是一些易记、引人注意的域名更为人们所热衷,成为抢注的首要目标。
三、域名侵权纠纷的形式
域名侵权纠纷形式主要域名模仿纠纷、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及域名与普通商标纠纷。以下逐一分析:
(一)域名与域名纠纷
相似域名使用户误认为两个网站关系,从而使得不是正当获得域名的那个相似域名本身具有了正式域名的特征,从而获得了诸多的不正当利益。还有的情况是,相似域名本身的价值或者说水平极其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给知名网站的域名注册者带来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纠纷因为域名的不正当抢注引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驰名商标的抢注
对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很多著名的企业纷纷将自己的营销走向网络。然而,有的情况是当这些企业真正进入后,却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被抢注了。而且这些抢注行为本身有很大的恶意成分在其中。当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开始认定驰名商标对域名具有优先权利的原则。
(三)域名与企业纠纷
同样的情况下,我们还发现,有一些知名度特别高的域名同样面临被抢注为商标、企业名称的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同样对于域名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四、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域名注册体系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组成的。我国1997年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是目前域名管理与保护基本法律依据。CNNIC属于这个体系中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然而,真正用于实践的法律规制还是相对不健全的。
五、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思考
针对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现状,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加以规范。
(一)将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法范畴
域名的法律地位是指的域名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指定的域名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后可以保护域名注册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其他抢劫他人知识产权域名。而且对于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域名权的设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较好地解决由互联网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
(二)明确各权利方责任
关于域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之间的区别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原则过失行为的侵犯。CNNIC的域名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注意维护、管理域名,严格遵守域名注册合同和其他协议来保护互联网用户通常使用他们的域名。互联网用户应严格遵守域名注册合同,不得隐瞒或欺诈行为;为自己注册的域名应该是正常的,合法使用,不得用于损害他人或社会。中文域名注册服务商负责对用户域名的注册、管理和其它服务。
(三)加强国际合作域名具有全球性。为了使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我们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从而博采众长,有新的收获
总之,网络时代完善我国域名制度,解决域名冲突纠纷将是我们在很长时间内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我国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将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孟勤国,屈茂辉主编.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吴佩江.网络法律教程.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