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高考作文发表权的正当行使,能够实现考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高考作文发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应予以合理分配。发表权是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高考作文发表权的实现有利于创设著作权民主机制。原件缺失、发表权属性界定不清、对合理使用的误读以及侵权救济机制对发表权侵权行为遏制不足等因素,掣肘了高考作文发表权的正当行使。为实现法律正义,本文认为有必要创建营利性信托关系模式下的高考作文著作權集体管理组织,使高考作文的发表权得以正当行使,并使利益分配合理化。
关键词 高考作文 发表权 信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作者简介:韦杨杨,中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88-03
考生临场独立创作的高考作文,除抄袭外满足“独”的要求,其中不乏考生所“创”的优秀作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近年来,出版商非法利用高考优秀作文,将其辑集出版的行为屡有发生。这种出版行为,是不正当的智力成果共享途径,考生并未得到应有的精神和财产利益,导致其和出版商利益冲突日益凸显。为了保护高考作文的著作权,本文试图从保护高考作文发表权法政策上的正当性分析入手,发现阻滞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使之瓶颈,从而有针对性地建构我国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行使机制。
一、正当性:保护高考作文发表权的法政策考量
(一)实现表达自由
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决定权。 新时期的著作权法被赋予了新的价值,如公共教育、表达的多样性等,这些重要利益涉及自由与民主社会的本质问题。 发表权是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发表权在维护民主及自由表达方面的关键性作用不容否认。
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独特表达而非思想。作者的文字思想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可使公众无限接近作者思想,获取知识和信息。高考作文发表权的妥当行使,可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于广大考生而言,高考作文作为学习资料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实现公共教育目标;对于公众而言,分享考生创作中的思想甚至利用高考作文创作调侃段子,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重视利益分配
作品价值具有多元向度,应从多方面合理利用其价值。为实现这一目标,新时期著作权法之理念应从单纯鼓励创作的单一价值,向二元价值转变,同时注重作品产生利益的合理分配。如仅鼓励创作,但缺乏正当的利益分配机制,作品的价值仍不能充分得以实现,甚至会导致创作枯萎。彼得·德霍斯认为,“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处于设计和建立知识财产权制度过程中的国家来说,工具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工具理论与法律问题相关时,即把法律认为是一种工具。 工具论不是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还受制于道德价值。 法律是利益分配的工具,其应使作者的利益获得正当分配,例如保障署名权使作者的社会荣誉感得以实现,从而获得精神利益。与此同时,作者在行使发表权之时通常能为整个社会创造经济利益,除作者外其他主体也有共享此种利益的权利,如出版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三)维护社会秩序
高考作文发表权的正当行使,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首先,就出版秩序而言,保护高考作文发表权,有利于遏制现阶段出版商无序出版的泛滥态势。出版商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高考作文,联系作者又将使得出版利益缩减,导致本应由作者享有的利益被出版商非法获取。故而,发表权的行使主体应回归作者本位。其次,就教育秩序而言,保护高考作文发表权,有助于充分发挥高考作文作为教育资源的真实价值。现实中高考作文“无名氏”的署名方式,使高考作文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很多优秀作文实为枪手所作,系列高考作文参考书不仅失去参考价值,而且可能误导考生,损害考生利益,最终破坏教育秩序。教育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前提是出版秩序的维护,而维护两者的根源则在于高考作文发表权的切实保障与正当行使。
尽管高考作文的发表权具有诸多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但囿于应试作品的特殊性,其发表权的正当行使仍需正视面临的诸多困境。
二、瓶颈: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使之现实困境
(一)发表权行使无“原”
获得作品原件,是作者行使发表权的前提。高考作文作为应试作品,与其它文字作品相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是应试制度下国家选拔人才的判断标准之一,其保密性使得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行使成为棘手的难题。究其原因:第一,作文作为答卷的一部分,需要以封存的方式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第二,考后由于考生记忆力的减退和外界因素的变化,难以将原文完整再现。第三,现阶段没有高考作文查询系统,申请查阅答卷又困难重重。考生在提交答卷后实际上就失去了对作品原件的控制,这是作者正当行使发表权所面临的首要障碍。
(二)权利属性界定不清
发表权的权利属性影响着发表权的行使。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发表权归为著作人身权,因其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但发表权的权利属性,仍是学界讨论得较多的话题之一。
理论界对发表权权利属性的界定莫衷一是,见仁见智。其一,人身权说。有学者认为,发表权是一种专属于作者的单纯人身权。 人身权说认为发表权与著作权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紧密相联,只有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开作品。其二,财产权说。该说认为在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诸多情况下,发表权都会与作者的特定人身发生分离,这表明发表权是财产权 。
笔者认为,发表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发表权是作者得以完全独立控制作品的权利,是否行使发表权的决定权掌握在作者手中,这体现了发表权的人身权属性。与此同时,发表权通常与出版、展览、表演等著作财产权一同行使,其为作者的智慧转化成财富提供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财产权属性。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误读
为保障社会公众合理利用作品的权利,法律上创设了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合理使用(fair use或fair dealing)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所针对的是已发表的作品。 尚未公开发表及非法发表的作品,则不在合理使用之列。考生将考卷递交于考官不是發表行为,此时作文仍处于未发表的状态,而出版商非法利用高考作文将其辑集出版属非法发表。尚未公开发表或非法发表的高考作文,不属于合理使用制度适用范畴,如以个人学习、公共教育等合理使用适用情形为由抗辩,则是对合理使用制度内涵的误读。
(四)侵权救济制度的事后性
发表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明显事后性。而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征,对作者给予一定赔偿并不能将高考作文恢复到未公之于众的事实状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21条之规定,严重侵犯著作人身权,且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时,被告须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高考作文作为智力成果,在未发表之前的价值难以估量,缺乏具体的赔偿数额判断标准往往会导致赔偿数额不足,难以有效制止侵犯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使的制度构建
高考涉及公共利益,是我国持续稳定的应试制度。加之每年都有高考作文被侵权发表,故应有针对性地创新高考作文发表机制,建立一个公正、稳定与高效的发表权行使制度。
(一)设置高考作文查询系统
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使的前提是获取高考作文原件,故设置高考作文查询系统乃当务之急。将高考作文公开,既是对作者知情权的保护,也是作者得以接触作品的重要手段。这里的“公开”是指向考生个人公开,而非 “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的知晓为构成要件。 特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挚友、师生、编辑等特定关系。 监考老师和阅卷老师等人员都肩负着特定的教育行政职责,故考生向监考老师提交考卷并交由阅卷组老师批改,不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此时作品仍处于私密状态。
2013年起全国各省份都已实行高考电子扫描阅卷, 故建立非商业性高考作文查询系统,在技术上并非难题。考生可凭相关证件查询高考作文的电子扫描版。在获得作文的电子扫描版后,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行使方式与普通作品并无二致,考生可以选择将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一同行使,例如复制、发行、广播、上传网络等。
(二)建构信托模式下的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1.设立专门性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集中行使相关著作权的中介机构。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有五类,高考作文作为文字作品按照分类标准属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管理范畴。但申请入会的标准,对普通考生过高,难以符合。例如有五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注册的报纸、杂志上;有一本以上专著、教材或图书正式公开出版等要求 。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负责报刊和教材、广播电台转载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 是作家自发成立的官方非营利性组织,没有权利管理高考作文的发表权。发表权的行使复杂且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要实现高考作文的价值创造经济利益还需相关媒体积极协助。这于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是新的挑战。为了有效实现高考作文著作权的经济利益,促进作品的传播,笔者建议建立信托关系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行使高考作文发表权。
2.著作权人与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转让著作权的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故而也不属于委托关系,将它们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信托关系更符合实际。信托是指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之意愿,为收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下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得以成为受托作品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处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转移给受益人,委托人可以同时为收益人。 具体的运营模式为,著作权人委托受托人管理作品发表权,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具体负责运营发表权,著作权人获得运营收益。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条例尚未出台。出于交易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之需,笔者建议信托登记制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不登记不影响信托关系之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继国家级信托登记平台落户上海市之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业已成型出台在即,这一“办法”的出台,将为高考作文发表权信托登记提供依据以及安全保障。
3.发表权是高考作文集体管理组织的客体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范围是著作权人的集体许可及诉讼活动。信托财产,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确定财产。现行法上集体管理组织和信托财产管理的客体范围都限定于财产权。在将未发表的作品作为信托财产之时,将发表权纳入信托的范围,是实现版权信托目的之必然。 但在理论上,发表权作为人身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标的,则存在争议。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如果允许发表权设立信托,很可能会损害版权人的权益。 上述争议都源自发表权的权利属性界定不清。诚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发表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故而属于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之范畴。
4.高考作文集体管理组织采营利性信托模式:
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将导致参与高考作文著作权管理的动力不足,难以吸引力量进入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著作权管理领域。基于此,笔者建议建立营利性信托关系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信托关系下,著作权是一项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以此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激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大限度利用作品创造经济利益,受托人应基于信义管理处分作品,否则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关系,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高考作文数量庞大,为了提高管理发表权行使的效率,各省应分别建立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高考作文原件地获取。由于高考作文的创作具有持续性,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与出版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协商签署合同条款,规定行使发表权的形式以及利益分配方式,例如规定以缉集或单篇的出版形式发表,以书刊或是以数据库为载体发表,不同发表形式也将导致收益上的差异。这些都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考生参与协商,并按照章程规定根据实际收益获取信托报酬后,将剩余部分交予作者。以集体管理组织为主的合约模式,将使高考作文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得到合理分配。
四、结语
高考作文价值的充分实现,有赖于高考作文发表权的正当行使。如何正当行使即成为了本文论述的难点与关键点所在,经由法哲学上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分析,通过正视面临的诸多困境,破立并举,建立高考作文查询系统,设立信托关系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行使高考作文发表权,当是可资参考的进路。
注释:
王迁.知识产权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14.
冯晓青.著作权法的民主文化目标及其作用机制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5).
[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8.6,221,222.
农庆云.对发表权诸问题的再认识.知识产权.2010(4).
王利民.论著作权的性质.财经问题研究.1999(7).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57,75-76,91.
詹启智.发表权论.三峡大學学报.2014(3).
记者探访高考评卷现场今年高考所有省份全部实施网上评卷.中国青年报.2013年6月13日.
崔志勇.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12.
张洪波.从谷歌“版权门事件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版权.2011(1).
林洹民.信托关系下的集体管理组织.东南大学学报.2013年增刊.
杨延超.版权信托制度研究.知识产权.2011(2).
文杰、文鹏.版权信托机制:版权运用机制的创新.出版发行研究.2012(1).
关键词 高考作文 发表权 信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作者简介:韦杨杨,中南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88-03
考生临场独立创作的高考作文,除抄袭外满足“独”的要求,其中不乏考生所“创”的优秀作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之作品。近年来,出版商非法利用高考优秀作文,将其辑集出版的行为屡有发生。这种出版行为,是不正当的智力成果共享途径,考生并未得到应有的精神和财产利益,导致其和出版商利益冲突日益凸显。为了保护高考作文的著作权,本文试图从保护高考作文发表权法政策上的正当性分析入手,发现阻滞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使之瓶颈,从而有针对性地建构我国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行使机制。
一、正当性:保护高考作文发表权的法政策考量
(一)实现表达自由
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决定权。 新时期的著作权法被赋予了新的价值,如公共教育、表达的多样性等,这些重要利益涉及自由与民主社会的本质问题。 发表权是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发表权在维护民主及自由表达方面的关键性作用不容否认。
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独特表达而非思想。作者的文字思想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可使公众无限接近作者思想,获取知识和信息。高考作文发表权的妥当行使,可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于广大考生而言,高考作文作为学习资料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实现公共教育目标;对于公众而言,分享考生创作中的思想甚至利用高考作文创作调侃段子,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重视利益分配
作品价值具有多元向度,应从多方面合理利用其价值。为实现这一目标,新时期著作权法之理念应从单纯鼓励创作的单一价值,向二元价值转变,同时注重作品产生利益的合理分配。如仅鼓励创作,但缺乏正当的利益分配机制,作品的价值仍不能充分得以实现,甚至会导致创作枯萎。彼得·德霍斯认为,“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处于设计和建立知识财产权制度过程中的国家来说,工具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工具理论与法律问题相关时,即把法律认为是一种工具。 工具论不是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还受制于道德价值。 法律是利益分配的工具,其应使作者的利益获得正当分配,例如保障署名权使作者的社会荣誉感得以实现,从而获得精神利益。与此同时,作者在行使发表权之时通常能为整个社会创造经济利益,除作者外其他主体也有共享此种利益的权利,如出版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三)维护社会秩序
高考作文发表权的正当行使,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首先,就出版秩序而言,保护高考作文发表权,有利于遏制现阶段出版商无序出版的泛滥态势。出版商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高考作文,联系作者又将使得出版利益缩减,导致本应由作者享有的利益被出版商非法获取。故而,发表权的行使主体应回归作者本位。其次,就教育秩序而言,保护高考作文发表权,有助于充分发挥高考作文作为教育资源的真实价值。现实中高考作文“无名氏”的署名方式,使高考作文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很多优秀作文实为枪手所作,系列高考作文参考书不仅失去参考价值,而且可能误导考生,损害考生利益,最终破坏教育秩序。教育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前提是出版秩序的维护,而维护两者的根源则在于高考作文发表权的切实保障与正当行使。
尽管高考作文的发表权具有诸多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但囿于应试作品的特殊性,其发表权的正当行使仍需正视面临的诸多困境。
二、瓶颈: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使之现实困境
(一)发表权行使无“原”
获得作品原件,是作者行使发表权的前提。高考作文作为应试作品,与其它文字作品相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是应试制度下国家选拔人才的判断标准之一,其保密性使得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行使成为棘手的难题。究其原因:第一,作文作为答卷的一部分,需要以封存的方式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第二,考后由于考生记忆力的减退和外界因素的变化,难以将原文完整再现。第三,现阶段没有高考作文查询系统,申请查阅答卷又困难重重。考生在提交答卷后实际上就失去了对作品原件的控制,这是作者正当行使发表权所面临的首要障碍。
(二)权利属性界定不清
发表权的权利属性影响着发表权的行使。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发表权归为著作人身权,因其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但发表权的权利属性,仍是学界讨论得较多的话题之一。
理论界对发表权权利属性的界定莫衷一是,见仁见智。其一,人身权说。有学者认为,发表权是一种专属于作者的单纯人身权。 人身权说认为发表权与著作权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紧密相联,只有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开作品。其二,财产权说。该说认为在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诸多情况下,发表权都会与作者的特定人身发生分离,这表明发表权是财产权 。
笔者认为,发表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发表权是作者得以完全独立控制作品的权利,是否行使发表权的决定权掌握在作者手中,这体现了发表权的人身权属性。与此同时,发表权通常与出版、展览、表演等著作财产权一同行使,其为作者的智慧转化成财富提供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财产权属性。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误读
为保障社会公众合理利用作品的权利,法律上创设了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合理使用(fair use或fair dealing)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所针对的是已发表的作品。 尚未公开发表及非法发表的作品,则不在合理使用之列。考生将考卷递交于考官不是發表行为,此时作文仍处于未发表的状态,而出版商非法利用高考作文将其辑集出版属非法发表。尚未公开发表或非法发表的高考作文,不属于合理使用制度适用范畴,如以个人学习、公共教育等合理使用适用情形为由抗辩,则是对合理使用制度内涵的误读。
(四)侵权救济制度的事后性
发表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明显事后性。而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征,对作者给予一定赔偿并不能将高考作文恢复到未公之于众的事实状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21条之规定,严重侵犯著作人身权,且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时,被告须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高考作文作为智力成果,在未发表之前的价值难以估量,缺乏具体的赔偿数额判断标准往往会导致赔偿数额不足,难以有效制止侵犯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使的制度构建
高考涉及公共利益,是我国持续稳定的应试制度。加之每年都有高考作文被侵权发表,故应有针对性地创新高考作文发表机制,建立一个公正、稳定与高效的发表权行使制度。
(一)设置高考作文查询系统
高考作文发表权行使的前提是获取高考作文原件,故设置高考作文查询系统乃当务之急。将高考作文公开,既是对作者知情权的保护,也是作者得以接触作品的重要手段。这里的“公开”是指向考生个人公开,而非 “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的知晓为构成要件。 特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挚友、师生、编辑等特定关系。 监考老师和阅卷老师等人员都肩负着特定的教育行政职责,故考生向监考老师提交考卷并交由阅卷组老师批改,不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此时作品仍处于私密状态。
2013年起全国各省份都已实行高考电子扫描阅卷, 故建立非商业性高考作文查询系统,在技术上并非难题。考生可凭相关证件查询高考作文的电子扫描版。在获得作文的电子扫描版后,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行使方式与普通作品并无二致,考生可以选择将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一同行使,例如复制、发行、广播、上传网络等。
(二)建构信托模式下的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1.设立专门性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集中行使相关著作权的中介机构。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有五类,高考作文作为文字作品按照分类标准属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管理范畴。但申请入会的标准,对普通考生过高,难以符合。例如有五篇以上文字作品公开发表于依法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注册的报纸、杂志上;有一本以上专著、教材或图书正式公开出版等要求 。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负责报刊和教材、广播电台转载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 是作家自发成立的官方非营利性组织,没有权利管理高考作文的发表权。发表权的行使复杂且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要实现高考作文的价值创造经济利益还需相关媒体积极协助。这于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是新的挑战。为了有效实现高考作文著作权的经济利益,促进作品的传播,笔者建议建立信托关系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行使高考作文发表权。
2.著作权人与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转让著作权的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故而也不属于委托关系,将它们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信托关系更符合实际。信托是指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之意愿,为收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下包括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得以成为受托作品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处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转移给受益人,委托人可以同时为收益人。 具体的运营模式为,著作权人委托受托人管理作品发表权,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具体负责运营发表权,著作权人获得运营收益。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条例尚未出台。出于交易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之需,笔者建议信托登记制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不登记不影响信托关系之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继国家级信托登记平台落户上海市之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业已成型出台在即,这一“办法”的出台,将为高考作文发表权信托登记提供依据以及安全保障。
3.发表权是高考作文集体管理组织的客体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范围是著作权人的集体许可及诉讼活动。信托财产,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确定财产。现行法上集体管理组织和信托财产管理的客体范围都限定于财产权。在将未发表的作品作为信托财产之时,将发表权纳入信托的范围,是实现版权信托目的之必然。 但在理论上,发表权作为人身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标的,则存在争议。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如果允许发表权设立信托,很可能会损害版权人的权益。 上述争议都源自发表权的权利属性界定不清。诚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发表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故而属于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之范畴。
4.高考作文集体管理组织采营利性信托模式:
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将导致参与高考作文著作权管理的动力不足,难以吸引力量进入高考作文发表权的著作权管理领域。基于此,笔者建议建立营利性信托关系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信托关系下,著作权是一项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以此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激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大限度利用作品创造经济利益,受托人应基于信义管理处分作品,否则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关系,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高考作文数量庞大,为了提高管理发表权行使的效率,各省应分别建立高考作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高考作文原件地获取。由于高考作文的创作具有持续性,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与出版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协商签署合同条款,规定行使发表权的形式以及利益分配方式,例如规定以缉集或单篇的出版形式发表,以书刊或是以数据库为载体发表,不同发表形式也将导致收益上的差异。这些都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考生参与协商,并按照章程规定根据实际收益获取信托报酬后,将剩余部分交予作者。以集体管理组织为主的合约模式,将使高考作文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得到合理分配。
四、结语
高考作文价值的充分实现,有赖于高考作文发表权的正当行使。如何正当行使即成为了本文论述的难点与关键点所在,经由法哲学上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分析,通过正视面临的诸多困境,破立并举,建立高考作文查询系统,设立信托关系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行使高考作文发表权,当是可资参考的进路。
注释:
王迁.知识产权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14.
冯晓青.著作权法的民主文化目标及其作用机制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5).
[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8.6,221,222.
农庆云.对发表权诸问题的再认识.知识产权.2010(4).
王利民.论著作权的性质.财经问题研究.1999(7).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57,75-76,91.
詹启智.发表权论.三峡大學学报.2014(3).
记者探访高考评卷现场今年高考所有省份全部实施网上评卷.中国青年报.2013年6月13日.
崔志勇.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12.
张洪波.从谷歌“版权门事件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版权.2011(1).
林洹民.信托关系下的集体管理组织.东南大学学报.2013年增刊.
杨延超.版权信托制度研究.知识产权.2011(2).
文杰、文鹏.版权信托机制:版权运用机制的创新.出版发行研究.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