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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交通运输是公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枢纽,我国交通立法层级低,过于杂乱,法律适用中冲突矛盾凸显。解决对策是完善统一立法,提高立法层级和效力,科学修订立法内容,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立法。在交通运输领域贯彻法治精神,发挥交通运输立法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交通运输;立法;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66-02
作者简介:董晓文(1978-),女,汉族,辽宁大连人,辽宁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法治建设在交通运输领域已然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法治精神应当包含交通运输每一个环节。当前我国的交通运输立法在交通运输现代化的发展中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需要寻求对策解决矛盾。为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实现有法可依。
问题一、交通立法层级低,过于杂乱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现行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实施的。关于交通运输的法规,条例,规章都是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交通立法的层级过低,不仅仅是法律效力不够。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是政府出台的条例中有内容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根据宪法和法理的理论知识推定,法律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法规条例的效力,与人大制定出台的内容相矛盾的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的内容应当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地方政府能够直接处理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事务,普通民众往往服从于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即使是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地方性交通条例也在地方政府的大力主持下得到贯彻执行。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立法机关重视交通运输立法。首先应当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将交通运输的总体规划,原则性规定的权力归属于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全局角度调整交通运输发展趋势总体部署。地方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发挥地方优势特色制定出适合地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条例。其次是梳理交通运输法规条例。从省级政府到基层政府逐级清理交通运输法规、条例,与人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内容相冲突的应当废除,与地方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不相适应的应当撤销,同时,提供固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提高交通运输立法的立法机关的层级就提高了其法律效力层级。统一完善的交通运输立法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依法治国在交通运输立法方面的必然要求。
问题二、交通立法内容有违市场经济发展。
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存在很多问题受到广泛争论,很多确实存在着不合理,存在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性,更有甚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例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每个城市的条例都不相同,一小部分规定存在质疑。例如公路收费问题一直是颇受百姓不满。个别村、乡、县、市区在一些偏僻路段私自设置收费点收取高昂的过路费。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出台时间都比较早,而交通运输现代化是日新月异的,立法需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交通立法如何科学化、合理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交通立法内容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笔者在此讨论两个突出的重点问题。第一个是关于多式联运的衔接。众所周知,现在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海陆空全方位的多种类多功能的。交通运势现代化的一大方面内容就是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建设。实行水路,陆路,空路的无缝链接,极大地提高了运输效率。多式联运是多国构建交通运输体系都在提倡的。但是我国目前只有某一特定运输方式的法规条例,没有关于综合性交通运输管理的内容。笔者认为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应当成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在物流需求量成倍增长的市场经济中,如今已有很多企业将多式联运作为企业抢占市场的战略规划。众多区域贸易往来迫切需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来提供支持。立法方面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立法来为综合交通运输的大力发展提供动力。第二个是关于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立法。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特许经营,地方垄断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全国运输市场的统一,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另一方面,政府支持鼓励的有关交通运输的地方会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为手段来促进其发展。从短时期来看,这种手段可以刺激交通运输行业的进步,短期成效可能很明显。但是从长时期来看,这种手段明显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背道而驰,恶化市场结构。如果交通运输行业过于依赖政府支持则无法使其自身形成良性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尽快清理法规条例中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之后的立法应当注意这个方面。对交通运输行业的鼓励和支持应当采取合理的手段,需要在法规体系完善中有更合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立法内容应当与时俱进,应当促进交通运输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是阻碍。交通立法应当保持活力和生命力,成为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素。
问题三、交通立法未全面贯彻实行民主公开。
交通运输立法之所以在实践中出现这么多问题,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在制定出台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民主公开,没有听取民众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交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才能减少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实践问题的产生。对于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特别是真真切切涉及到广大群众基本利益的事项要在立法的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看法和观点,集中民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交通运输立法的民主公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实现。例如召开听证会,对政府决策部门发言人提出问题并当场解答。例如在网上举行投票活动,征集网民建议。例如在街道办,居委会等公告栏处公告,留下咨询的联系方式。坚持推进交通运输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实现交通立法的依据,过程,结果在阳光下运行,全面公开。民主是法治的原因也是法治的结果。交通立法的民主公开是促进我国法治化发展的,有利于交通立法的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大大推动了交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交通立法应当将民主公开视为原则性条件。建立起与民意的沟通疏导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交通运输立法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的潮流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没有听取民意,规章条文繁多,法规内容逻辑混乱,有违公平正义等等,这些问题伴随着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繁荣而越来越显现出其存在的不合理,迫切需要解决。无论是整理杂乱琐碎的法规条文,还是民众公开下的修订新内容,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交通运势立法面临着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机遇。提高立法水平,改变立法模式,促进立法质量,发挥交通运输立法在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的领导指挥作用。交通运输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联系着每一个公民,联系着每一份财富。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加大对交通立法的关注度,深入探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尽快出台与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新形势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富国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 参 考 文 献 ]
[1]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EB/OL].http://www.law-lib.com.
[2]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wwwauto.com.cn.
[3]姚晓霞.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思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综合执法改革[EB/OL].中國交通新闻网,2015.
关键词:交通运输;立法;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66-02
作者简介:董晓文(1978-),女,汉族,辽宁大连人,辽宁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法治建设在交通运输领域已然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法治精神应当包含交通运输每一个环节。当前我国的交通运输立法在交通运输现代化的发展中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需要寻求对策解决矛盾。为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实现有法可依。
问题一、交通立法层级低,过于杂乱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现行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实施的。关于交通运输的法规,条例,规章都是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交通立法的层级过低,不仅仅是法律效力不够。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是政府出台的条例中有内容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根据宪法和法理的理论知识推定,法律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法规条例的效力,与人大制定出台的内容相矛盾的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的内容应当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地方政府能够直接处理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事务,普通民众往往服从于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即使是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地方性交通条例也在地方政府的大力主持下得到贯彻执行。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立法机关重视交通运输立法。首先应当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将交通运输的总体规划,原则性规定的权力归属于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全局角度调整交通运输发展趋势总体部署。地方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发挥地方优势特色制定出适合地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条例。其次是梳理交通运输法规条例。从省级政府到基层政府逐级清理交通运输法规、条例,与人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内容相冲突的应当废除,与地方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不相适应的应当撤销,同时,提供固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提高交通运输立法的立法机关的层级就提高了其法律效力层级。统一完善的交通运输立法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依法治国在交通运输立法方面的必然要求。
问题二、交通立法内容有违市场经济发展。
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存在很多问题受到广泛争论,很多确实存在着不合理,存在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性,更有甚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例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每个城市的条例都不相同,一小部分规定存在质疑。例如公路收费问题一直是颇受百姓不满。个别村、乡、县、市区在一些偏僻路段私自设置收费点收取高昂的过路费。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出台时间都比较早,而交通运输现代化是日新月异的,立法需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交通立法如何科学化、合理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交通立法内容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笔者在此讨论两个突出的重点问题。第一个是关于多式联运的衔接。众所周知,现在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海陆空全方位的多种类多功能的。交通运势现代化的一大方面内容就是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建设。实行水路,陆路,空路的无缝链接,极大地提高了运输效率。多式联运是多国构建交通运输体系都在提倡的。但是我国目前只有某一特定运输方式的法规条例,没有关于综合性交通运输管理的内容。笔者认为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应当成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在物流需求量成倍增长的市场经济中,如今已有很多企业将多式联运作为企业抢占市场的战略规划。众多区域贸易往来迫切需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来提供支持。立法方面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立法来为综合交通运输的大力发展提供动力。第二个是关于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立法。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特许经营,地方垄断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全国运输市场的统一,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另一方面,政府支持鼓励的有关交通运输的地方会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为手段来促进其发展。从短时期来看,这种手段可以刺激交通运输行业的进步,短期成效可能很明显。但是从长时期来看,这种手段明显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背道而驰,恶化市场结构。如果交通运输行业过于依赖政府支持则无法使其自身形成良性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尽快清理法规条例中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之后的立法应当注意这个方面。对交通运输行业的鼓励和支持应当采取合理的手段,需要在法规体系完善中有更合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立法内容应当与时俱进,应当促进交通运输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是阻碍。交通立法应当保持活力和生命力,成为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素。
问题三、交通立法未全面贯彻实行民主公开。
交通运输立法之所以在实践中出现这么多问题,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在制定出台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民主公开,没有听取民众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交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才能减少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实践问题的产生。对于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特别是真真切切涉及到广大群众基本利益的事项要在立法的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看法和观点,集中民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交通运输立法的民主公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实现。例如召开听证会,对政府决策部门发言人提出问题并当场解答。例如在网上举行投票活动,征集网民建议。例如在街道办,居委会等公告栏处公告,留下咨询的联系方式。坚持推进交通运输立法的民主化进程,实现交通立法的依据,过程,结果在阳光下运行,全面公开。民主是法治的原因也是法治的结果。交通立法的民主公开是促进我国法治化发展的,有利于交通立法的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大大推动了交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交通立法应当将民主公开视为原则性条件。建立起与民意的沟通疏导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交通运输立法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的潮流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没有听取民意,规章条文繁多,法规内容逻辑混乱,有违公平正义等等,这些问题伴随着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繁荣而越来越显现出其存在的不合理,迫切需要解决。无论是整理杂乱琐碎的法规条文,还是民众公开下的修订新内容,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交通运势立法面临着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机遇。提高立法水平,改变立法模式,促进立法质量,发挥交通运输立法在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的领导指挥作用。交通运输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联系着每一个公民,联系着每一份财富。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加大对交通立法的关注度,深入探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尽快出台与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新形势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富国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 参 考 文 献 ]
[1]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EB/OL].http://www.law-lib.com.
[2]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wwwauto.com.cn.
[3]姚晓霞.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思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综合执法改革[EB/OL].中國交通新闻网,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