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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一直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但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政策颁布后,两种政策体系的差异使征地补偿标准问题逐渐显现。本文作者以目前正在实施的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为例,从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政策演变过程阐述了新时期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然趋势,同时提出需尽快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法律体系,以及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与国务院令第471号文两个补偿标准的衔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