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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夫妻俩原本都在赣州某公司打工,但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公司长期不支付工资,我们只好辞职。离职时公司拖欠我们各5个月工资,老板就给了两张欠条。之后老板总是以没钱为由拒付工资。请问这是否属于工资拖欠行为?法律是否允许这种打欠条的形式?打了欠条,劳动关系是否就变成借贷关系了呢?如果是借贷关系,我们是不是就不能找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了?公司一直不给工资,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 曾志文
曾志文读者:
劳动关系是否会变成借贷关系,这取决于企业给你的欠条中的内容是否明示了“欠某某员工的工资××元。”如果欠条中明示了是欠员工的工资,那应该就是拖欠工资的证明,自然就应当按照拖欠工资的救济途径来寻求法律的救济;如果仅仅是“欠某某××钱”,且你又难以证明你是该企业的员工,也难以证明该企业没有按时支付给你应得的工资,那就只能按照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寻求法律的救济,也就是说,不是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下面就按照拖欠工资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
先解释一下拖欠工资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该条法律中所指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此之外均属无故拖欠。
再说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的问题,有两条司法救济的途径可以供你选择。
其一是行政处罚的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法》第8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关举报,请求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责令该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一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各地计算赔偿的标准可能不尽相同)。
其二是民事诉讼的途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另外,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由此可知,你可以持欠条(欠条没有明确拖欠工资除外)和你是该企业员工的相关证据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是应当依法向该企业发出支付令的。
通律师
我夫妻俩原本都在赣州某公司打工,但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公司长期不支付工资,我们只好辞职。离职时公司拖欠我们各5个月工资,老板就给了两张欠条。之后老板总是以没钱为由拒付工资。请问这是否属于工资拖欠行为?法律是否允许这种打欠条的形式?打了欠条,劳动关系是否就变成借贷关系了呢?如果是借贷关系,我们是不是就不能找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了?公司一直不给工资,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 曾志文
曾志文读者:
劳动关系是否会变成借贷关系,这取决于企业给你的欠条中的内容是否明示了“欠某某员工的工资××元。”如果欠条中明示了是欠员工的工资,那应该就是拖欠工资的证明,自然就应当按照拖欠工资的救济途径来寻求法律的救济;如果仅仅是“欠某某××钱”,且你又难以证明你是该企业的员工,也难以证明该企业没有按时支付给你应得的工资,那就只能按照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寻求法律的救济,也就是说,不是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下面就按照拖欠工资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
先解释一下拖欠工资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该条法律中所指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此之外均属无故拖欠。
再说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的问题,有两条司法救济的途径可以供你选择。
其一是行政处罚的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法》第8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关举报,请求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责令该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一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各地计算赔偿的标准可能不尽相同)。
其二是民事诉讼的途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另外,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由此可知,你可以持欠条(欠条没有明确拖欠工资除外)和你是该企业员工的相关证据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是应当依法向该企业发出支付令的。
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