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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在侵权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时至今日,有关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关于其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坚持的是无过错原则,这与德国法上的危险责任一致。在出现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对于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后果,各行为人若无主观意思联络则不成其为共同侵权,也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