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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法者为了满足企业实施以母子公司关系为组织结构的企业集团化经营的需求,降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加强对企业集团经营的监督,对《反垄断法》、《公司法》(商法)及会计、税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调整。这些法律制度的调整,使经过六十多年的演变已日趋成熟与完善的日本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暴露出了新问题。为弥补该制度缺漏,强化企业集团治理,日本立法者试图引入多重代表诉讼制度。通过观察及研究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制度安排及其调整可以引起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与选择时对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及其制度间相互影响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