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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笔者认为,该罪法定刑过重有违罪刑均衡原则;也与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并导致了法定刑体系的不协调;同时,死刑的设置也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不符.20世纪80年代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该罪设立及法定刑过重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应对该罪法定刑进行相应调整,废除该罪的死刑以消除上述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