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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以实践,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罚金刑随着刑事法律规范的流变,数量上经历了由少变多,科处方式上经历了由选科到绝大多数必科,在数额设置上则是以概括数额为主、倍比数额和具体数额为辅。然而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罚金刑却陷入如下的尴尬境地:刑罚的易科与执行率的低下、增设方式的单一与设置初衷的偏离、概括数额罚金刑在当下扮演着主角却不得不在未来发展中式微。罚金刑的适用需要转变其规定方式和裁判者的观念,在增设的同时应对原刑罚做出调整,最终概括数额也需明确以期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