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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加强“长治”工程建设管理,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水土保持有关政策法规,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1月印发云南、四川、甘肃、重庆、湖北、江西、河南等省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