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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私益的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起执行救济,在执行救济无法达到权利救济目的时,执行检察监督在当事人申请下启动,此时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间序位关系应是"申请救助说";而针对公益的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立即启动检察监督,此时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间序位关系应是"主动参与说"。前述两类序位关系中的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在纠错对象、证据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