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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联合国维和行动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中国警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也已经有十五年之久。警察的执法身份决定了其对法律依据的更高要求。然而在国际法上仅对于其权力来源有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执法依据和法律责任等都缺乏相关规定。在国内法层面上,中国维和警察则面临着无法律依据和法律差异等问题。维和警察若想继续发展壮大,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联合国;维和;警察;法律
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为联合国的一大创举,始于1948年,最初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冲突地区维持或者恢复和平,目前已经发展成为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由于战乱国家对外部武装力量干预的敏感,不愿意接受维和部队的部署。早期,警察是作为军事部门的补充,接受部队的直接领导,其首次出现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是在联合国刚果行动的任务区,在塞浦路斯维和任务区,警察才真正成为维和行动的一部分。从1989年开始,才开始逐渐扩大警察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数量和规模。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任务区,联合国警察的权力和任务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执法型任务区和监督指导型任务区。执法型任务区一般是当地执法队伍不存在或无力执法的地区,联合国警察直接履行执法权,如东帝汶任务区。监督指导型任务区的联合国警察没有执法权,一般不参与直接的执法工作,主要是培训、监督和指导东道国的警察执法,保证他们公正执法,如利比亚任务区。而在实际任务中,情况纷繁复杂,往往不能这么简单区分,多数任务区是二者兼有。2004年,首支中国维和警察防暴队抵达海地,标志着中国成建制警察队伍开始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十五年来,我国共向9个维和任务区派出维和警察。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派出维和警察75批(队)2138人次,人数高居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首。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也不仅是外交战略需要,更是提高自身警务能力的需要。警务活动的发展更需要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支撑。本文将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上指出中国维和警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联合国层面的法律问题
虽然从霍布斯和普芬道夫时代开始,就拥有国际法是不是法的争论,国际法显然不同于人们通常意义理解的国内法层面上的法律,它的制定主体、规范性质以及缺乏强制性等特点似乎都是质疑其作为法律规范的依据。而且大国利用自己的发言权运用国际法为自己谋利益的困境尚无法解决。但数百年来的历史证明了国际法在维持国际秩序和正义上的贡献,国际社会已经习惯用国际法来解决国际争端,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国际法依据,国内外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因为其没有明确的、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援引,多数情况下是在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然后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这其实有从结论中推依据之嫌。所谓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是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是需要先于法律活动而存在。但从总体上来说,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宪章》中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中。虽然宪章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其相关条款进退有余的措辞中可以推出联合国拥有维持和平行动的权力。联合国警察作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方面,它从事的是与警察的工作职能相关的工作,如行政执法、维护当地治安、受理群众的报案等。另一方面,它的主体是各成员国派遣的现职警官或是曾经有过警务工作经历的前警官(有些国家允许)。
二、国内法层面上的法律问题
维和警察工作是中国警方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他们不仅是总体外交战略的客观需要,更是鲜活的“国家名片”。而且在全球化带来的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维和警察将会给国际警务合作带来新的机遇。虽然中国维和警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已有十五年历史,然而在法律依据上,规定规范仍不明确。首先在宪法里,我们找不到任何部队、警察以及其他人员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相关规定。在军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仅对于对外关系的相关问题原则性的简单提及。而人民警察法对于中国警察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根本没有提及。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宪法层面,还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都没有关于警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定。仅有公安部出台的如《中国维和警察任务区管理实施细则》等的一些指导型的内部文件对于维和警察的选拔、培训、奖励、处罚等相关问题作出规范。然而这些内部文件,显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所以,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缺乏国内法依据。
对于中国维和警察而言,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师出无名”,而且在具体任务的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与国际司法准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国维和警察在域外执法过程中就容易产生误区甚至是违规行为。针对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在适当的时候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便和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于维和人员关于法律知识的培训,不仅熟悉本国的法律和任务区当地的法律,还要熟练掌握国际法的相关知识。
在全球化的今天,联合国维和警察将要发挥的作用可能已不仅仅是维持国际秩序和平。对于维和警察的派出国来说也可能不仅仅是履行国际义务和出于外交战略的考虑,同时也是相互学习和交流的过程,而且在不久的将来它很可能会对国际警务交流和合作产生巨大的推动。然而无论是对于联合国还是单个国家来说,如果想要使这项行动继续下去并扩大影响力的话,就必须完善其法律基础,解决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志鹏.国际法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24-38
[2]盛红生.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44-49,88-95
[3]赵磊、高心满.中国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前沿问题[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397-399
[4]高峰.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研究——以南苏丹任务区维和行动为例[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4-25
[5]孙梅.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学术论坛,2010(6):61-64
[6]蒋剑云.试论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国际法依据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138-141
作者简介:
李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
关键词:联合国;维和;警察;法律
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为联合国的一大创举,始于1948年,最初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冲突地区维持或者恢复和平,目前已经发展成为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由于战乱国家对外部武装力量干预的敏感,不愿意接受维和部队的部署。早期,警察是作为军事部门的补充,接受部队的直接领导,其首次出现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是在联合国刚果行动的任务区,在塞浦路斯维和任务区,警察才真正成为维和行动的一部分。从1989年开始,才开始逐渐扩大警察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数量和规模。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任务区,联合国警察的权力和任务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执法型任务区和监督指导型任务区。执法型任务区一般是当地执法队伍不存在或无力执法的地区,联合国警察直接履行执法权,如东帝汶任务区。监督指导型任务区的联合国警察没有执法权,一般不参与直接的执法工作,主要是培训、监督和指导东道国的警察执法,保证他们公正执法,如利比亚任务区。而在实际任务中,情况纷繁复杂,往往不能这么简单区分,多数任务区是二者兼有。2004年,首支中国维和警察防暴队抵达海地,标志着中国成建制警察队伍开始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十五年来,我国共向9个维和任务区派出维和警察。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派出维和警察75批(队)2138人次,人数高居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首。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也不仅是外交战略需要,更是提高自身警务能力的需要。警务活动的发展更需要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支撑。本文将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上指出中国维和警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联合国层面的法律问题
虽然从霍布斯和普芬道夫时代开始,就拥有国际法是不是法的争论,国际法显然不同于人们通常意义理解的国内法层面上的法律,它的制定主体、规范性质以及缺乏强制性等特点似乎都是质疑其作为法律规范的依据。而且大国利用自己的发言权运用国际法为自己谋利益的困境尚无法解决。但数百年来的历史证明了国际法在维持国际秩序和正义上的贡献,国际社会已经习惯用国际法来解决国际争端,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国际法依据,国内外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因为其没有明确的、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援引,多数情况下是在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然后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这其实有从结论中推依据之嫌。所谓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是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是需要先于法律活动而存在。但从总体上来说,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宪章》中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中。虽然宪章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其相关条款进退有余的措辞中可以推出联合国拥有维持和平行动的权力。联合国警察作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方面,它从事的是与警察的工作职能相关的工作,如行政执法、维护当地治安、受理群众的报案等。另一方面,它的主体是各成员国派遣的现职警官或是曾经有过警务工作经历的前警官(有些国家允许)。
二、国内法层面上的法律问题
维和警察工作是中国警方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他们不仅是总体外交战略的客观需要,更是鲜活的“国家名片”。而且在全球化带来的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维和警察将会给国际警务合作带来新的机遇。虽然中国维和警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已有十五年历史,然而在法律依据上,规定规范仍不明确。首先在宪法里,我们找不到任何部队、警察以及其他人员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相关规定。在军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仅对于对外关系的相关问题原则性的简单提及。而人民警察法对于中国警察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根本没有提及。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宪法层面,还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都没有关于警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定。仅有公安部出台的如《中国维和警察任务区管理实施细则》等的一些指导型的内部文件对于维和警察的选拔、培训、奖励、处罚等相关问题作出规范。然而这些内部文件,显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所以,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缺乏国内法依据。
对于中国维和警察而言,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师出无名”,而且在具体任务的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与国际司法准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国维和警察在域外执法过程中就容易产生误区甚至是违规行为。针对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在适当的时候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便和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于维和人员关于法律知识的培训,不仅熟悉本国的法律和任务区当地的法律,还要熟练掌握国际法的相关知识。
在全球化的今天,联合国维和警察将要发挥的作用可能已不仅仅是维持国际秩序和平。对于维和警察的派出国来说也可能不仅仅是履行国际义务和出于外交战略的考虑,同时也是相互学习和交流的过程,而且在不久的将来它很可能会对国际警务交流和合作产生巨大的推动。然而无论是对于联合国还是单个国家来说,如果想要使这项行动继续下去并扩大影响力的话,就必须完善其法律基础,解决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志鹏.国际法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24-38
[2]盛红生.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6;44-49,88-95
[3]赵磊、高心满.中国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前沿问题[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397-399
[4]高峰.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研究——以南苏丹任务区维和行动为例[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4-25
[5]孙梅.中国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学术论坛,2010(6):61-64
[6]蒋剑云.试论联合国民事警察维和国际法依据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138-141
作者简介:
李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