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对《海洋法公约》义务的履行过程中,新西兰建立了由环保部、保育部、交通部、第一产业部等部门组成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制定了《资源管理法》《渔业管理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环境影响法》《海上运输法》等法律,确立了其对管辖海域的资源管理法律秩序。同时,新西兰积极与周边国家进行海域划界,向国际海底管理局递交相关报告,参与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创建、《港口国措施协定》的签署及南极条约体系之下的活动,并参加了"核试验案""蓝鳍金枪鱼案""捕鲸案"等国际司法案件的诉讼。我国应借鉴新西兰在资源养护义务及环保义务履行方面的先进经验,采取有力措施打击IUU捕鱼活动,强化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并密切同新西兰在南极事务中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