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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该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在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试点施行。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停止执行。本文主要就新旧福利政策进行比较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