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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基于此,本文着重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定义、特点
加強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需要首先了解和掌握合同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所谓“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广义理解合同其含义相当广泛,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其行业特色和业务属性,其涉及合同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纵观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大致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除了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租赁合同等与工程项目密切相关的合同类型以外,还可能进一步延伸扩展,涉足投融资等重大权益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资产管理等类型的合同。
二是合同主体的多元性。基于上述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常见的合同主体往往有建设方、分包方、供货方和出租方等类型。
三是合同履行过程的复杂多变性。由于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工序繁杂、协作关系错综复杂等因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复杂多变,风险系数较高,需要现场相关合同管理人员密切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报告有无异常动向,并适时调整管理策略。四是合同管理的全员全过程性。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类型形式多样、参与主体众多,合同管理涵盖施工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系统,涉及各类现场管理人员。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具有全员全过程性。
2、现代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施工市场存在不够规范和完善的地方
目前,对我国建筑施工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合同签订与执行中会存在大量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并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很多业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非常严苛,例如对承包商提出垫支资金的要求,恶意压低中标价格,签订不平等条款等,从而使得承包商在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业主的合同履约责任缺乏约束,承包商一旦出现损失难以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2.2、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合同法律意识,合同管理存在隐患
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往往是工程技术人员或者施工人员出身,其缺乏合同法律意识,对于《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合同法》等缺乏了解,在合同的签订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以及违约,企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去处理,导致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具体表现在:首先,企业缺乏严格的合同意识,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对具体的条款进行研究,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往往难以处理,有的时候还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其次,有的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和专业,合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程序不科学,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在制度以及人员上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2.3、建筑施工企业对合同变更缺乏重视,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
(1)合同变更不及时。合同变更主要分为合同主体变更以及合同内容变更两种情况,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变动进行修改,从而确保自身的正方利益得到保障。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变更的认识不足,往往没有及时地进行合同变更,导致企业自身利益缺乏保障。
(2)没有及时办理签证确认,一旦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没有办理确认的签证将难以成为法律的有效证据,很多法律意识淡漠的企业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往往因为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导致败诉,这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2)没有及时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因此,一旦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冲突和纠纷,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因为错过诉讼期而给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分析
3.1、工程开工前的合同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内容复杂,要履行好施工合同,落实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就要对项目部全体成员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即由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各个工程小组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是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理解合同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树立全局观念,使各项工作协调一致,避免执行中的违约行为。
3.2、高度重视施工阶段的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1)提高对工期索赔的认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往往只注重费用索赔,忽视工期索赔。由于变更或索赔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如果施工企业不重视工期的索赔,最终往往导致业主催工期,逼进度。
如果没有工期索赔,承包商只能加速施工(赶工),从而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加,如果加速施工仍没有按期完工,既落了个逾期完工的罪名,还增加了施工成本,形成“名利双丢”的局面。如果重视工期索赔,即使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按期完工,施工企业还可以主张加速施工的费用补偿和提前完工奖励,结果则是“名利双收”。工期索赔其效果最终会反映在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上。 (2)充分认识索赔时效,及时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诉权的消灭,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利消灭;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的相对人因而取得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因诉权的消灭,变为不可诉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受法律强制实施的约束力和保障。
3.3、工程结束阶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基本结束,项目收尾阶段,也是最终检验项目成效的时刻。这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有:
(1)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工作。很多施工单位对工程实施过程非常重视,但在项目收尾时留下几名技术人员办理竣工结算,而将精兵强将抽调至別的项目部去,其实这种做法是很不可取的,收尾阶段的竣工结算,关系到工程项目最终能取得什么样的效益,企业和项目部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做好这些工作。项目部应该留下关键的预算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认真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根据施工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更情况(包括索赔),对原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或工程承包价进行调整、修正,重新确定工程的最终造价。工程结算编制是否完整、正确与否,与最终结算结果息息相关,工程量计算要准确、不能漏项,要注意检查各种签证单、联系单等材料,结算单价套用要正确,各项取费标准要符合规定,总之,结算要做到有理可依,有据可查。
结算表编制完成后,校审很有必要,能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提高结算的准确性。向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结算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成本分析,结算书是否大于财务成本,结算上的材料数量、价格与实际耗用量、采购价是否基本吻合。发现问题较大,要相互查明原因,确保取得足额的结算收入。
(2)进行合同实施后评价与分析。在最终办理结算后,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做好工程合同管理的评价与分析工作,总结工程合同经验和教训,以便以后其他工程能更好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建立适合的合同管理架构,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
总之,加强合同管理,对企业而言,可以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求得生存与发展;对社会而言,它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的组织行为,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对外开放的角度讲,它也是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要体现。因此通过依法实施合同管理,可以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李现扬.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13,01:16-21.
[2]李现扬.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探讨[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3,03:52-54.
[3]王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3.
[4]陈勇.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2,09:80.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定义、特点
加強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需要首先了解和掌握合同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所谓“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广义理解合同其含义相当广泛,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其行业特色和业务属性,其涉及合同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纵观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大致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除了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租赁合同等与工程项目密切相关的合同类型以外,还可能进一步延伸扩展,涉足投融资等重大权益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资产管理等类型的合同。
二是合同主体的多元性。基于上述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常见的合同主体往往有建设方、分包方、供货方和出租方等类型。
三是合同履行过程的复杂多变性。由于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工序繁杂、协作关系错综复杂等因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复杂多变,风险系数较高,需要现场相关合同管理人员密切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报告有无异常动向,并适时调整管理策略。四是合同管理的全员全过程性。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类型形式多样、参与主体众多,合同管理涵盖施工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系统,涉及各类现场管理人员。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具有全员全过程性。
2、现代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施工市场存在不够规范和完善的地方
目前,对我国建筑施工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合同签订与执行中会存在大量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并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很多业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非常严苛,例如对承包商提出垫支资金的要求,恶意压低中标价格,签订不平等条款等,从而使得承包商在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业主的合同履约责任缺乏约束,承包商一旦出现损失难以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2.2、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合同法律意识,合同管理存在隐患
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往往是工程技术人员或者施工人员出身,其缺乏合同法律意识,对于《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合同法》等缺乏了解,在合同的签订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以及违约,企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去处理,导致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具体表现在:首先,企业缺乏严格的合同意识,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对具体的条款进行研究,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往往难以处理,有的时候还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其次,有的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和专业,合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程序不科学,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在制度以及人员上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2.3、建筑施工企业对合同变更缺乏重视,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
(1)合同变更不及时。合同变更主要分为合同主体变更以及合同内容变更两种情况,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变动进行修改,从而确保自身的正方利益得到保障。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变更的认识不足,往往没有及时地进行合同变更,导致企业自身利益缺乏保障。
(2)没有及时办理签证确认,一旦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没有办理确认的签证将难以成为法律的有效证据,很多法律意识淡漠的企业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往往因为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导致败诉,这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2)没有及时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因此,一旦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冲突和纠纷,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因为错过诉讼期而给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分析
3.1、工程开工前的合同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内容复杂,要履行好施工合同,落实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就要对项目部全体成员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即由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各个工程小组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是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理解合同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树立全局观念,使各项工作协调一致,避免执行中的违约行为。
3.2、高度重视施工阶段的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1)提高对工期索赔的认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往往只注重费用索赔,忽视工期索赔。由于变更或索赔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如果施工企业不重视工期的索赔,最终往往导致业主催工期,逼进度。
如果没有工期索赔,承包商只能加速施工(赶工),从而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加,如果加速施工仍没有按期完工,既落了个逾期完工的罪名,还增加了施工成本,形成“名利双丢”的局面。如果重视工期索赔,即使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按期完工,施工企业还可以主张加速施工的费用补偿和提前完工奖励,结果则是“名利双收”。工期索赔其效果最终会反映在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上。 (2)充分认识索赔时效,及时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诉权的消灭,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利消灭;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的相对人因而取得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因诉权的消灭,变为不可诉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受法律强制实施的约束力和保障。
3.3、工程结束阶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基本结束,项目收尾阶段,也是最终检验项目成效的时刻。这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有:
(1)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工作。很多施工单位对工程实施过程非常重视,但在项目收尾时留下几名技术人员办理竣工结算,而将精兵强将抽调至別的项目部去,其实这种做法是很不可取的,收尾阶段的竣工结算,关系到工程项目最终能取得什么样的效益,企业和项目部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做好这些工作。项目部应该留下关键的预算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认真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根据施工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更情况(包括索赔),对原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或工程承包价进行调整、修正,重新确定工程的最终造价。工程结算编制是否完整、正确与否,与最终结算结果息息相关,工程量计算要准确、不能漏项,要注意检查各种签证单、联系单等材料,结算单价套用要正确,各项取费标准要符合规定,总之,结算要做到有理可依,有据可查。
结算表编制完成后,校审很有必要,能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提高结算的准确性。向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结算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成本分析,结算书是否大于财务成本,结算上的材料数量、价格与实际耗用量、采购价是否基本吻合。发现问题较大,要相互查明原因,确保取得足额的结算收入。
(2)进行合同实施后评价与分析。在最终办理结算后,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做好工程合同管理的评价与分析工作,总结工程合同经验和教训,以便以后其他工程能更好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建立适合的合同管理架构,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
总之,加强合同管理,对企业而言,可以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求得生存与发展;对社会而言,它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的组织行为,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对外开放的角度讲,它也是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要体现。因此通过依法实施合同管理,可以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李现扬.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13,01:16-21.
[2]李现扬.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探讨[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3,03:52-54.
[3]王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3.
[4]陈勇.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2,0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