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虐待事件的预防与介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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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发生在2015年4月的南京虐童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而南京虐童案只是中国社会诸多儿童虐待事件的缩影,那么如何对儿童虐待进行标准化界定并对儿童虐待事件进行合理的预防和介入,成为了立法、司法、社会福利等各方急需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南京虐童案为例对此进行讨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参考,使我国更多的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
  关键词 儿童虐待 儿童保护 预防 介入
  作者简介:周昕宇,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2013级本科在读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4-02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会上越来越多的虐童案件被曝光在世人面前,被虐待儿童的惨状让人触目惊心,由此引起了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展开关于儿童虐待的相关讨论与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儿童虐待对于儿童今后的身心发展将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探讨有关方面应当如何及时、恰当地介入和干预儿童虐待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儿童虐待的界定与风险因素
  (一)儿童虐待的界定
  对“儿童虐待”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是探讨介入和干预儿童虐待事件的前提。目前学界对于“儿童虐待”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受不同文化影响,人们对孩子受何种伤害以及其所受到的伤害到何种程度可以被称为“儿童虐待”有不同的认识。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儿童虐待的定义是,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剥削 。这一界定对于实施儿童虐待的主体以及儿童虐待的外延都进行了说明。而在中国,有关“儿童虐待”的界定是,儿童期遭受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年长者的伤害行为,该行为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以及自尊心等方面造成了实际或潜在的危害,总的来说这一界定较为宽泛。
  根据各种对于“儿童虐待”概念的界定,学界目前对于儿童虐待形式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将儿童虐待分为身体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及各种形式的疏忽四类,另一种分法是将儿童虐待分为虐待和疏忽两大类 。虽然当前有关这两种分类方式都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其对于进一步探讨儿童虐待的风险因素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二)儿童虐待的风险因素
  根据心理弹性理论中的心理弹性过程模型可以发现,如果我们能够鉴别儿童虐待的风险因素而筛选出儿童虐待的高危个体,并及时建立起对应的保护性因素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干预,则有希望极大地减轻儿童虐待对儿童带来的伤害,这就突显出鉴别儿童虐待风险因素的重要性。
  目前相关研究认为儿童虐待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家庭特质、施虐者特质、儿童自身特质、环境特质这四种。
  二、基于南京虐童案的案例研究
  (一)受虐待儿童家庭关系
  在南京虐童案中,受虐待儿童的家庭关系由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运用家系图可以简单直观地表示其家庭关系。
  (二)针对儿童虐待事件预防与介入方式的中外对比
  南京虐童案最初是由受虐儿童的老师发现并报警且在互联网上曝光,随后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事件的主体除了受虐儿童、受虐儿童的养父母、受虐儿童的亲生父母外,还有一个主体就是警方。警方在此事件中一直扮演着介入主体的角色,而其他相关方面如各领域的专家,大都在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男孩养母李征琴后有一定程度介入,并且也大都在理论层面介入,从实务层面进行介入的力量十分有限,介入的时效性也较差。但是,针对儿童虐待事件这一危机性事件,如果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介入,不仅难以对儿童进行保护,而且可能会对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
  同样针对儿童虐待事件,美国已经建成了儿童家庭保护体系,主要由法律体系、司法保障体系、管理服务体系和监督评估体系等几大体系构成:由联邦政府及各州制定完善的政策与法律作为支持,由少年法庭、警察部门、审判机关、议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司法保障,由地方各级儿童保护部门、各类儿童保护中心、各种服务机构、民间组织、志愿者等构成相应的儿童预防、管理体系,由鉴定机构、保护委员会、评估机构和调查机构构成监督评估体系 。这一儿童家庭保护体系旨在预防和解决儿童虐待问题。
  针对儿童虐待事件,美国有从教育引导、监测到医疗救护与心理干预的一整套流程。首先,为了减少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率,美国十分注重教育引导,在平时会开展对父母的教育,主要是帮助他们意识到什么是儿童虐待,要严禁家庭暴力等;对于儿童,美国的中小学会设置相关课程以提高儿童自身对于儿童虐待的警惕,教会他们在儿童虐待发生时的举报方式。对于具有诸多虐待风险因素的高危儿童,会对其日常生活更加重视,以降低风险。其次,在检测方面,美国有完善的诸如儿童保护中心、预防儿童虐待监测网等构成的监测工作体系,以保证在儿童虐待发生的第一时间发现。最后,如果儿童虐待还是不幸发生,在美国,如果儿童被发现受到虐待,一般在第一时间就能够得到所需的医疗或心理介入,以降低虐待给儿童带来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工作者在儿童虐待事件发生后的介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中国尚不具备这一机制,在南京虐童案发生后并没有社会工作者进行及时的介入和家庭评估,而是在警方经过调查后直接将养母李征琴带离家庭进行刑拘,也没有相关机构对受虐儿童进行临时安置,而是将受虐儿童交给其亲生父母临时照顾。
  三、反思与启示
  通过对南京虐童案中相关方面的介入方式和措施与美国的做法进行对比,我们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一)完善立法是前提和基础
  若想切实完善儿童虐待事件的预防与介入机制,从强制的法律层面着手是前提和基础。
  一方面,受我国传统家庭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关注儿童虐待的起步时间较晚,虽然当前逐步重视儿童虐待,近些年来先后签署了一系列重要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公约。但是,在立法方面,我国针对儿童虐待的法律机制仍不健全,存在很多不足。我国当前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都欠缺一定的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对儿童的保护极为有限。因此,要实现有效预防儿童虐待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另一方面,立法是对相关介入方如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的赋权,为其采取介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和合法性证明,是推动儿童虐待介入与服务机制完善的必要保证。
  (二)完善预防儿童虐待教育引导是关键
  如果在儿童虐待的预防方面就可以实现有效的教育引导,则一方面可以降低儿童虐待的发生率切实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在儿童虐待事件发生后为解决、处理该问题而投入的高成本。
  结合中国实情,在预防儿童虐待的教育引导方面, 首先,社区可以承接面向家庭中父母的教育服务,可以开展各种各样的社区宣传活动吸引社区中的父母参加,向他们普及儿童虐待方面的知识及后果,进而有效减少父母虐待儿童。同时,社区还可以引入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社会工作组织以项目的形式提供有关预防儿童虐待的教育引导服务。其次,在中小学课程体系中,可以设置与儿童虐待相关的课程以增强儿童警惕和预防儿童虐待的观念,同时要向他们普及针对儿童虐待的举报方式,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
  (三)建立监测系统和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是保障
  如果儿童在遭受虐待后不能及时被发现,就可能会错过最有效的接受心理评估和心理治疗等心理干预的最佳时机,同时可能会遭受更加长期、更加严重的虐待,这势必造成儿童权益的更大损害,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系统和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是保障。
  监测系统可以包括监测网站、举报中心和热线电话等,为及时发现儿童虐待并准备好介入方案提供基础。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者的载体,它可以涵盖为家庭进行评估、策划介入方案、为儿童提供临时安置点等多种服务,以更加专业和更加贴近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做法减少对受虐儿童的伤害。而这两者都需要配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四)打造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是必要
  针对儿童虐待这种危机性事件,需要十分专业和高素质的人员进行介入和干预才能够保证对儿童和家庭造成的伤害最小,仅仅依靠警察队伍是达不到这一要求的,这就需要培养和打造专业的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这可以通过两个部分来完成。首先,针对当前在一线处理儿童虐待事件的人员可以开设专业培训班,对他们进行更加专业的培训,使他们具有更加专业的素养和技术。其次,针对当前高校中社会工作方面的学生进行儿童工作方面的教育,更加系统地传授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知识、儿童工作技巧、群体和个体的关系理论、心理矫治技术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处理儿童虐待事件的能力。当然,这两个部分都需要依靠政府的相关政策提供专业岗位保障。
  四、继续努力完成未竟之事业
  南京虐童案的发生绝非偶然,而仅仅只是中国社会千千万万儿童虐待事件的一个缩影,面对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儿童虐待事件,立法、司法、社会福利部门等各方面需要正视并重视,尤其是要重视社会工作专业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其中的作用,以真正想要解决问题的态度切实地考虑儿童虐待的预防和介入措施,一步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注释:
  王大华、翟晓艳、辛涛.儿童虐待的界定和风险.中国特殊教育.2009(10).79-83.
  宋建平.儿童忽视的研究进展.现代护理.2008.
  刘程.儿童的家庭保护:美国的经验与启示.当代青年研究.2009(12).85-88.
  参考文献:
  [1]李环.建立儿童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从法律和社会福利的角度.青年研究.2007.
  [2]鞠青.美国保护儿童方面的实践和研究——《概述美国收养与安全法》.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
  [3]陈玉霞.美国儿童保护介绍.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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