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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警察权的发展和变迁过程中,警察权先后主要历经了两次“脱警察化”.德国警察权的第一次“脱警察化”同分权息息相关,而第二次的“脱警察化”则同分工休戚与共.对当下的我国法治建设而言,德国历史上的两次警察权的“脱警察化”既有理论层面的启示,又有实践层面的启示.从我国实际情况与具体要素出发,首先,应当极力避免大部分行政机关都“警察化”;其次,应当极力避免将专业性很强、规制对象特别且不具有暴力性的权力交由警察机关行使;我国警察权多元化、分散化或许是一条具有可行性的逻辑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