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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系争停车场位于建筑物屋顶这一特殊的共有部分上,应为业主共同所有,配套的汽车升降梯之权利归属应与屋顶停车场一致。■案号一审:(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1032、1033号二审:(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8号、730号【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瓯万国业委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