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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建筑分包工程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建安企业分包业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纳税要点与技巧。
[关键词]:建安企业 建筑工程分包 纳税
中图分类号:S772 文献标识码:S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35- 0244-01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可以确保工程优质,适当缩短工期,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优势得到互补。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及必要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有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因工程而异,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结排水、绿化等项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确保工程优质,适当缩短工期,提高建筑效率;同时,专业化协作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中有序竞争,使优势得到互补。建筑工程分包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二、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费。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费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注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费。
三、建安企业分包业务应注意纳税问题
(一)避免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纳税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按税法规定,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入账凭证。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因此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按合同条件做好财务结算和资金支付工作。以避免结算预收工程款过程中出现重复纳税问题。同时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避免建安企业之间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
(二) 避免建安企业分包工程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也应计算营业税费,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做为纳税人,以其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做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费。否则会少报漏缴营业税费。
四、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一)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要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合同书上有涉及税费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建安企业利用經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费支出的重要部分。比如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获取相应的安装费收入,减少营业额中安装设备的价款,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费。(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入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费。
2、建设单位代征税费模式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建筑业的总承包单位已不再是分包单位税费扣缴义务人,分包单位应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和操作模式。在纳税实践中有一种新的做法,委托建设单位单位代征税费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计算代征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结算金额与规定税率),再分别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税务机关可以简化征管手续,实行源头控制从而避免税收漏洞,并可保证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建设单位代征税款并无需额外的劳动量,还可获得较高的手续费收入;总、分包公司均以经建设单位核定的结算单金额明确应收工程款、代征税金、确认收入以及开具发票等方面的内容,金额一致关系清晰。同时,收入确认有着结算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具体金额。总之,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是税务机关、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都乐于接受的多赢模式选择。
[关键词]:建安企业 建筑工程分包 纳税
中图分类号:S772 文献标识码:S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35- 0244-01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可以确保工程优质,适当缩短工期,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优势得到互补。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及必要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有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因工程而异,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结排水、绿化等项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确保工程优质,适当缩短工期,提高建筑效率;同时,专业化协作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中有序竞争,使优势得到互补。建筑工程分包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二、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费。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费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注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费。
三、建安企业分包业务应注意纳税问题
(一)避免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纳税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按税法规定,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入账凭证。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因此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按合同条件做好财务结算和资金支付工作。以避免结算预收工程款过程中出现重复纳税问题。同时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避免建安企业之间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
(二) 避免建安企业分包工程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也应计算营业税费,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做为纳税人,以其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做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费。否则会少报漏缴营业税费。
四、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一)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要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合同书上有涉及税费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建安企业利用經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费支出的重要部分。比如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获取相应的安装费收入,减少营业额中安装设备的价款,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费。(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入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费。
2、建设单位代征税费模式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建筑业的总承包单位已不再是分包单位税费扣缴义务人,分包单位应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和操作模式。在纳税实践中有一种新的做法,委托建设单位单位代征税费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计算代征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结算金额与规定税率),再分别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税务机关可以简化征管手续,实行源头控制从而避免税收漏洞,并可保证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建设单位代征税款并无需额外的劳动量,还可获得较高的手续费收入;总、分包公司均以经建设单位核定的结算单金额明确应收工程款、代征税金、确认收入以及开具发票等方面的内容,金额一致关系清晰。同时,收入确认有着结算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具体金额。总之,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是税务机关、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都乐于接受的多赢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