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万发弹药贩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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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7日,云南丽江监狱。已在这里服刑近十个月的王云生依然为自己开脱。面对本刊记者,这个无期徒刑重犯回答每一个问题都显得小心翼翼,字斟句酌。
  “你知不知道我国法律关于零口供的规定?”
  “不知道。”
  “你连买卖子弹违法都不知道吗?”
  “后来国家管得严了,我才知道的。我没有参与过那些买卖子弹的犯罪。”
  王云生,这位曾常年在中国老挝边境做贸易的商人,他被认定多次直接组织和参与跨境非法买卖弹药,仅查实的小口径子弹就多达近48万发。与王云生同案获刑的,还有九个人,其中既有农民、个体工商户,也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一个人案发时是现役武警——王的表妹夫,某边防站副教导员。后者被判死缓,成为这个团伙中被量刑最重的罪犯。
  
  边贸商人开拓“弹药新路”
  边防站副教导员积极参与
  
  2006年10月21日,王云生被承办本案的丽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旋即正式被批准逮捕。他归案后的第10天即10月31日,刚刚办完退伍手续的王志新也被抓获。
  在前后大约一月左右的时间里,丽江、版纳等地另外8名嫌犯一一被捕,最小的24岁,最长的57岁。他们都涉嫌同一起跨国大案,罪名都是非法买卖弹药罪。经鉴定,本案所涉及的所有子弹,均为越南产5.6毫米猎枪子弹,可配用我国5.6毫米小口径枪支使用。
  办案民警对王云生进行了多次审讯。每次,王云生都显得很镇定,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为什么会被抓。
  
  让他无法预料的却是,就在这期间,妹夫王志新就已经“招”了。王志新交代说:他确实参与过多次非法买卖弹药的行为,这些弹药均来自境外,组织货源的人正是王云生。
  尽管只有中专学历,王云生一直给人一种非常精明强悍的印象。王云生1963年出生于西双版纳,从思茅农校毕业后,他被分配进勐腊县农业局,没多久又调到县外贸局。这份工作在外人看来已经非常不错,但工作不到一年,1988年他就办理停薪留职,在边境上开起了餐馆,成为当地最早下海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时之间,他成为当地人街谈巷议的话题人物之一。
  之后,他陆续承包过县外贸局下属的招待所、外贸站,租过铺面,开过百货批发站,经营过一家中等规模的橡胶加工厂。另外,还以妻子的名义,与勐腊边防部队某领导的家人一道,合伙搞了家集娱乐、休闲、餐饮于一体的山庄。该山庄内经常名车云集,一度成为边境一带“有头有脸”之人趋之若鹜的消费场所。
  后来王云生开始到老挝做生意,他频频出境寻找新的项目,据其称,主要是跨境经营木材及木材产品。
  王云生之所以能在边境上如鱼得水,从某种程度上说,还得益于他有一个好妹夫——舅舅的女婿、勐腊某边防站副教导员王志新。王志新是丽江宁蒗县人,在边境上的边防站和边检站有不少战友和老乡。通过妹夫的引荐,王云生得以结识了这些人。
  “一开始我是为帮战友和老乡,没想到陷进去了。”王志新说:2004年底,战友木森找他借4万元钱在丽江宁蒗开起了斗鸡场。由于当时正值公安系统的禁赌专项打击,没开几天斗鸡场就被查封关停了,被借的4万元亏进去了。
  或许是为了对战友表示一点愧疚,还不上钱的木森介绍了一个名叫杨忠林的老板给王志新“做生意”。王志新没有拒绝。这个生意就是非法买卖小口径子弹。
  由于自己身份特殊不能随意行动,王志新立即联系了出境方便且对老挝情况熟悉的王云生。王云生说老挝能弄到“货”(指小口径子弹)。
  2005年10月的一天,杨忠林又拨通了王志新的电话,问“有没有货”,他需要5“个”(意为5万发子弹)。王志新把这个消息转给在老挝的王云生,仅几天,王云生就答复已组织好货源,并且,已经安排人拉到丽江,叫买家到丽江接货。
  这笔生意一直拖到次年初才终于成交,单价是每发1.8元,杨忠林共打了9万元人民币到专门用于买卖子弹的一个银行卡上。至此,大规模在境内外贩卖弹药的犯罪活动开始了。
  
  子弹源源不断
  买家“去向不明”
  
  杨忠林何许人也?为何要购买子弹?
  此人系丽江宁蒗县人,花名杨双都,时年36岁。根据其归案后的供述,长期经商的他只是为了买进卖出,从中赚取差额利润。他说不清曾向其买过子弹的那些买家的情况,只说是分别来自好几个地方。
  根据其交代,办案人员在他家中搜出了尚未出手的6万发小口径子弹,另外还有制式猎枪弹38发、五六式步枪弹9发及五四式手枪弹一发。
  被一同例为本案被告的树国宝、王绍武也是买家。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都仅仅只是“中间买家”,而非“终端买家”,即并非这些子弹真正的需求者和使用者。
  树国宝和王志新有亲戚关系,平时他和自己这个在边防站当副教导员的“侄儿”很少来往。2005年中,王志新曾问他是否需要小口径子弹,一次拿货最少要5万发。当时手头紧,树国宝便没敢做这笔生意。
  大约当年7月份,他前往二手车市场想买一部二手车,碰上一个外地中年男子。简单的闲聊中,他不经意地问对方是否需要小口径子弹。对方立即表示,愿意给每发1.8元的价格,而且“你有多少,我就要多少。”觉得终于可以发一笔横财了,树国宝兴高采烈地打电话给王志新,“汇报”这一“商机”。王很干脆地说:可以提供10万发子弹的货源。
  随即树国宝又把消息反馈给那个外地男子,对方表现得更干脆,很快就打了5万元定金进指定银行账户。王志新安排人把子弹全部运到昆明,树国宝则和自己的另一个侄儿王绍武一起到昆明接货,接到货后,再拉回丽江交给那名男子。这次的实际成交量不足事先约定的10万发,而是9.5万发。
  2006年9月,树国宝和王绍武又从王志新和在老挝的王云生处要货,转卖给了上述男子。这次的量是20万发。二人均供称,这次同样是对方主动找上门来购买的,光定金就提前付了10万元,总价款是28万。
  “我俩各获得了大约3万元的利润。”树国宝承认。
  眼里只有钱的他们,根本就不在意买家是谁,更没想过对方购买这些子弹的意图和用处何在。被办案民警反复追问买方的情况时,两人都很茫然,“我们不知道,也没问过。”
  “这就给侦破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我们不时会很无奈地感到‘查无从查,抓无从抓’。”本案公诉人、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何树云处长心情沉重地说,这种情况所形成的一个客观后果就是,本案涉案的子弹仅追回了一小部分,绝大部分都“去向不明”,无法追缴。
  
  顺藤摸瓜警方找出两位“老大”
  拒绝认罪,法院“零口供”定案
  
  被视为“终端买家”的人,在本案被告中有两名,都是迪庆的藏族人,分别叫知评和恩主。
  2006年9月22日早上,知评开着自己的微型客车,和恩主一起前往丽江,打算找事先联系好的一个丽江人买一批小口径子弹。知评带着10万多元人民币现金;恩主身上,则准备好了9万元。对方开着吉普车来了,双方在附近的一个小店的房间里验货。正在清点子弹的数量,民警破门而入。
  知评和恩主相互推诿,都称自己只是介绍人或陪同身份,真正想购买子弹的是对方。他们成为本案中最早落网的案犯,顺藤摸瓜,总共十名同案人员陆续被缉拿归案。
  根据众人供述所指,边贸商人王云生及其妹夫王志新,被迅速认定为这个特大跨国贩卖弹药集团的首要人物。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公诉处长何树云出庭,正式对此案提出起诉。在2007年5月14日和6月22日的两次开庭中,这位曾经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的检察官,与或作无罪或作罪轻辩护的10名被告和12名辩护律师对抗。其中第二次的庭审,从早上9点一直持续到深夜22时30分,只有中午休息了不足一个小时。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共有6次。公诉人称:10名被告在这6次分别或伙同作案的过程中,共从境外买进、并在境内销售小口径子弹达52.81发(注:检察机关查实的这个数字,略少于被告人的供述),10名被告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且情节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直到一审的第一次开庭审理,被例为第一被告的王云生始终是“零口供”——没做过任何一句有罪供述,坚称自己完全无辜。但是所有现有的证据和其他被告人的口供都能相互印证,指证他是本案主犯。为了让证据更加确实、充分,休庭期间,根据最新掌握的线索进行了补充侦查,获得了两个直接证据,分别能证明王云生曾帮王志新联系过买子弹的老板,及曾亲自找过一家包装厂的同学购买包装子弹用的编织袋。
  这两份证据总算把王云生的嘴撬开了一条缝。第二次开庭时,王终于承认自己确实实施过以上两个行为,但强调也就仅此而已,更为严重的任何行为都没有再做过。
  “我干了十几年检察官,如此狡猾的嫌疑人还没见过。但死不认账就能逃脱制裁吗?”何树云说,本案是丽江的第一起影响很大的“零口供”案件,由于多名同案人员均供述过王云生的罪行,王的有罪是足以认定的,而且,还足以将其认定为案中的主犯。
  在大量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承担本案一审的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否决了王云生及其辩护律师的所有辩解,认定其非法买卖弹药罪成立。至于全案买卖的子弹数量,丽江中院认为有据可查的准确数字应该是47.8万发。
  2007年6月26日,该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0名被告全部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第一被告王云生和第二被告王志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树国宝有期徒刑15年;判处王绍武有期徒刑13年;判处杨忠林有期徒刑11年;其余被告,也分别被处以3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所有辩护:“量刑过重”
  副教导员:“诚恳悔罪”
  
  一审判决作出后,所有被告均称“量刑过重”,纷纷提出上诉。其中,王云生的上诉理由仍是其案发以来所一直坚持的理由,即他没实施过任何买卖弹药的罪行,只是居中做了一些介绍人的工作,他不是主犯,只是从犯。有意思的是,另一主犯王志新的上诉理由与其王云生如出一辙。大同小异的上诉理由,却让王云生和王志新在二审中获得了不同的命运。
  2007年10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作出最终判决,将王云生的死缓改为无期徒刑。同时,还将另两名被告的有期徒刑分别减轻了两年。对于王志新一审中的死缓判决,该院予以维持——由此,他成为这起跨国贩卖弹药案中,量刑最重的罪犯。
  如此“下场”,显然远远超出了王志新预期和想象。拥有法律本科学历的他,对于自己罪行的严重性,似乎从来就没有过足够的认识。
  据了解,早在尚未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10月22日,王志新就专门给丽江市公安局党委写过一封《悔过书》,长达13页,对其参与买卖弹药的罪行交代得比较详细,与法院后来所查明的基本事实没有太大出入。
  在摆出这副“诚恳悔罪”的姿态后,他这样总结:“本人在‘金钱万能’意识的驱使下,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所肩负的任务。特别是与王云生这样大手大脚的老板在一起,养成了乱花钱的不良习惯……变成了别人的奴隶,并被别人施以小利,引诱上钩,坠入犯罪的深渊,不能自拔。”
  “如果我知道小口径子弹的处罚这么严重,我就不会听别人的胡言乱语,去做这样的事情。但现在后悔晚了。”
  “我放松了对自身的管理。有时会与地方上的朋友玩到很晚,有时朋友请去玩立即就走,甚至不会想到请个假……”
  “今后,我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政治觉悟,严格要求自己,抵制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
  写到最后一页,这封《悔过书》的真实意图终于渐渐明朗:“也许,这件事将影响到我一生的前途,或许要住进牢里,我深深地忏悔!但在这个案子中,我只起到了中间介绍人的作用,望组织上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坦白从宽的角度,不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曾看到过这封《悔过书》的几位办案人员,纷纷以“可笑”和“荒唐”来加以形容。“你能想象吗?此人居然指望着写写检讨就能抹得过去,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长、本案主办检察官何树云不禁摇头叹息,“他的法律意识竟如此淡薄,简直完全不懂法,这怎能不让人深感忧虑?”
  
  狱中对话:首犯仍不认罪
  贩卖弹药:只是一桩生意
  
  2008年8月7日,记者在丽江监狱见到了以“零口供”被定罪、并判决无期徒刑的本案首犯王云生。他自称“改造得还可以”,却依然拒不认罪。
  随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书》生效,2007年10月中旬,建国以来最大贩卖弹药案的10名罪犯,根据其刑期的不同而分别被投入到几所监狱,开始服刑。至今,十个月过去了,他们的改造情况如何呢?
  记者:这八个月时间改造怎么样?
  王云生:改造得还可以。
  记者:可以是什么意思?
  王云生:就是尽职尽责,我在监狱里负责一些后勤方面的工作。
  记者:你说自己改造得还不错,这话怎么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你始终拒不认罪,现在的态度有什么变化?
  记者:我坦白跟你说,整个案子我就没有参与过,只是在里面介绍一个老挝老板,这中间的利润,我没有拿过一分。
  记者:但同案犯都供出了你。
  王云生:这个我承认,一个是我妹夫王志新,一个是拉子弹的驾驶员王国华,他们都供了我。但他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口供不一致,还有,驾驶员开庭时没有出庭作证,所以我心里有想法。不服。
  记者:如果只有一个同案犯供你的话,你可能有点冤枉,但除了以上二人,还有好几个同案犯也都在指证你,这你怎么解释?
  王云生:这个……牵扯得有点复杂,丽江那个老板杨忠林要买子弹,去找我这个妹夫,他出不去国外,我是做生意的,外面很熟,经常去老挝,一个月去一、两次,出入境方便,所以我就帮他联系联系而已。以前我在老挝做生意的时候,小口径子弹在老挝遍地摆着卖,很容易就能买得到,所以我没想着会出什么事情。
  记者:你中专文化程度,难道你连买卖子弹违法都不知道吗?
  王云生:后来国家管得严了,我才知道的。因为当时他(指王志新)要干这个事情,我只是好心帮他,因为他当时欠外面的赌债太多,怕有十七八万元。
  记者:这只是你说的,在王志新历次交代和他所写的长达13页的《悔过书》中,都没提到他是否欠赌债的问题。
  王云生:这个嘛……罪我还是有的,但判无期肯定重了,王志新是买方,我只是从中介绍了一下……
  记者:你承认有罪,但只是居中介绍的罪,是这个意思吗?
  王云生:对、对!■
  编辑:陈畅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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