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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四分法的法人制度由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企业各项制度逐渐成熟,在经济发展中承担了更加重要的角色,一些具有行政职能的公法人组织也为了迎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分担我国行政机关繁忙的公务,其职能越来越发重要,自此我国法人制度设计的缺陷暴露的越发明显。因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符合我国实践的法人制度,使得科学法人制度建立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