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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药物用途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时,正确理解对比文件所包含的实质性技术内容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多个案例分析,分别介绍了“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了有关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和“对比文件中包含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的两种适用情况,认为在分析理解现有技术时应当依照“公开什么,引用什么”“公开多少,引用多少”的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