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腕损伤推断致伤工具一例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k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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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张某某遭他人持物打击,致左腕开放性损伤:左桡骨远端不完全骨折,左腕尺侧屈肌、伸腕肌腱、拇长伸肌腱、指总伸肌腱等断离,尺动脉、尺神经损伤,临床行手术治疗。根据病史对损伤的描述,结合检查所见,张某某左手腕损伤经治疗已疤痕愈合,腕背至腹侧疤痕呈细条状,边缘整齐,说明该伤是由锐利刃缘的致伤物所致,符合锐器致伤特点。由于病史记录中无左腕部创口长度记载,但根据被鉴定人左腕部损伤的部位、形态、程度及手术记录描述“伤口从尺骨茎突处斜向近端掌侧到掌长肌、背侧尺桡骨间隙处,呈斜行、半环形”,并结合案情分析判断,委托单位提供的二种致伤工具中,匕首砍切一次可以形成。其理由是:本次鉴定时经测量腕背尺桡关节间隙至腹侧掌长肌处长度为11.4cm,由此推断致伤物刃长应在11.4cm以上。送鉴的斧头刃边相对匕首而言较为厚钝,刃长9.5cm,且中部有-0.2cm小缺口,斧刃两端稍卷起,本身有一定重量,并有一定长度、便于持握挥动的手柄,故斧头作用力大,造成的损伤较严重。就本例而言,若是斧头砍击所致,则不仅创腔深,创周皮下出血明显,创腔内组织间桥相对部整齐,而且常合并有严重的腕骨损伤,疤痕长度与斧刃的长度应基本吻合,另外,其创口疤痕应有与斧刃缺口对应的间断现象,但上述腕部损不具这些特征,据此认为斧头难以形成左腕部损伤。而送鉴的匕首为长刃工具(刃长16.lcm),刀刃薄而锋利,所致砍切创口,一般较长,创口长度一般不超过刃口长度,创缘挫伤带不明显,一次砍切伤及骨质,多呈线状砍痕或骨质撬起,骨质可无凹陷,多次砍切可有粉碎、凹陷。本案中伤者左腕部疤痕较长(11.4cm),疤痕呈细条状,无间断痕迹,结合手术记录左腕部损伤部位肌腱、神经、血管离断,左桡骨远端尺侧骨质撬起,说明左桡骨损伤不严重,创腔有一定深度,创腔内组织断裂系一次形成,符合匕首砍切伤特点。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左手腕损伤,在委托单位提供的二种致伤物(斧头、匕首)中,他人持匕首一次砍切可以形成,而持斧头砍击则难以形成。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新鲜伤口推断致伤物较为准确,本案在伤后1年余鉴定,伤口已愈合呈疤痕化,伤口的原始状态、特征已消失,给致伤物推断造成困难,只能根据伤口现有表现结合病史资料和提供的致伤物特征作出分析意见,使用本鉴定意见时请结合现场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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