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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一件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出发,分析了美国、日本及欧洲对时差的规定,在兼顾可操作性的基础上,认为以不考虑时差因素为原则,以考虑时差因素为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考虑时差因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考虑时差因素。在三种时差转换方法的选择上,认为“以首次申请所在地的时区为基准,将对比文件公开所在地的时间转换为首次申请所在地的时间”更为合理。在优先权期限的计算中,可以不考虑时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