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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各地方政府也依据《立法法》等上位法制定了地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基本机制框架。但实践中存在着公众参与性不高、普遍性差和实效性不佳之问题,根源在于现行规定比较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及公众民主化意识淡薄。律师参与立法对于促进中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的合宪性,都有着自身优势,应进一步发挥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思维,提升立法质量和成效,清晰界定立法参与中律师的角色、功能,疏通律师参与立法的顺畅渠道。同时,美国的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在于,完善现行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可以从制度和程序、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政府与公众的立法沟通等角度切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