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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需求也增长迅猛。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由于融资困难,典型的担保方式又程序复杂,过程繁琐,因此不得不寻求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近些年来,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房地产领域经常出现,它的基本特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不仅会成立借贷关系,双方还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一般在实务中常见的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就履行此买卖合同,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实现出借人的债权。这种担保方式一经出现,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以至于对此种担保方式的命名也五花八门,有“后让与担保”、“买卖型担保”、“担保型买卖”等几种称呼。为了叙述方便,在以下的行文中笔者将其称为“买卖型担保”。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买卖型担保所引起的争议很大,甚至连最基本的性质问题都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本文在梳理各法学大家学说观点的基础上,试图明确买卖型担保的性质、买卖型担保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的选择,进而探讨其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本文的内容安排大致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买卖型担保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后司法实务对此类案件的不同审理思路和主要分歧,并评析该司法解释的不足,引出后文对买卖型担保法律问题的研究。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买卖型担保的概念特征以及性质认定。笔者通过对比评析理论界中的各种观点学说,认为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应定性为非典型的物权担保。
第三部分主要是基于前文的研究,对买卖型担保中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对此问题,理论界主要有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对比两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第四部分则着重于探讨买卖型担保的实现方式,以及对买卖型担保制度完善的建议。面对不断日新月异的社会,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的解释法律或者更新法律来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买卖型担保所引起的争议很大,甚至连最基本的性质问题都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本文在梳理各法学大家学说观点的基础上,试图明确买卖型担保的性质、买卖型担保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的选择,进而探讨其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本文的内容安排大致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买卖型担保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后司法实务对此类案件的不同审理思路和主要分歧,并评析该司法解释的不足,引出后文对买卖型担保法律问题的研究。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买卖型担保的概念特征以及性质认定。笔者通过对比评析理论界中的各种观点学说,认为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应定性为非典型的物权担保。
第三部分主要是基于前文的研究,对买卖型担保中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对此问题,理论界主要有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对比两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第四部分则着重于探讨买卖型担保的实现方式,以及对买卖型担保制度完善的建议。面对不断日新月异的社会,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的解释法律或者更新法律来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