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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2003年首次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做了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是,其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的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即对该计算规则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通过逻辑演绎的方法寻求我国现阶段及未来证券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多种赔偿计算规则并存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体系。围绕这一中心问题,本文分为四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提出问题。通过收集与分析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对我国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运用现状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对《若干规定》中计算规则适用的普及性、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法院对于计算规则的创新等问题予以关注。然后在此基础上,发现了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对我国司法的指导程度以及立法缺陷。文章第二部分,提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确定原则。由于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最终确定赔偿权人获得赔偿数额的具体方法,不同计算规则即使是有细微的差别,最终得出的赔偿数额则有可能天差地别。所以,计算规则的确定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证券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不同情况下尽可能的平衡赔偿权人与赔偿人的利益,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保障公平的实现。本部分即分别论述各个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在不同计算规则中的体现与影响。文章第三部分,对计算规则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划分三个不同类型的计算规则本部分结合案例,运用演绎的方法对适用情况、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分析比较中考虑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法系等因素对于法院采用计算规则的影响。并在最后比较、总结不同方法所侧重的关注点以及其间的差异。文章第四部分,以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为立足点,结合我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对不同类型计算规则在我国适用或改进提出构想。我国需要转变对于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一刀切的思维,对于不同情况予以更加细腻的关注,更仔细的平衡纠纷双方的利益。最后得出我国现阶段及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构建多种赔偿计算规则并存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体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