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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公共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属性之一。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国家对义务教育干预程度的一种体现,是政府在保证义务教育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责任和功效。它包含形式上的“公”与实质意义上的“公”两个层面的内容,前者主要以公立学校的形式得以体现,后者则在于强调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等特性。市场经济对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性的侵蚀主要体现在后者,具体表现为:政府教育职能“缺位”致使公共责任弱化;学校两极分化造成教育乱收费现象严重;学校“挑选”学生和家长“选择”学校日益明显导致教育不公平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