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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对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严重威胁的一种危险境况和紧张状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危机事件的高频率发生期,洪涝、雪灾、干旱、地震、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且发生频率之高,后果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生存环境发生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人员伤亡、经济衰退等。然而,我国政府在应急管理的能力十分薄弱,综合协调能力差,在应急管理中职能不清,在某些阶段的职能不足,而在某些阶段的职能却是过多的。 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中,中国政府第一时间发布灾害情况,以人为本,及时反应,信息公开,科学、全力的进行救灾,发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等。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对自然灾害的常态管理不足,无常设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对灾害的预警、预报不足等等,导致自然灾害发生的各个阶段不能尽全职,全力的进行防灾、减灾、救灾等,有效的减少自然灾害对国家、社会、民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本文通过分析这些不足之处,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原因,结合行政体制的改革和国外较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来完善我国政府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不同阶段的职能,综合从组织体系建立、信息系统完善、制度完善、增强意识、物质保障等多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完善政府在灾前、救灾过程中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职能,使政府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提升政府在国际、国内的形象,最大化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