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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制度的改革,致使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民收入取得了大幅度提高。但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实施,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其分散经营、土地细碎化等弊端逐渐显露出来,成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农民比较收益也逐渐降低。加之城市发展导致的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致使农村土地抛荒现象严重,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也导致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浪费。
我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农业问题,针对农村土地闲置和浪费的情况,在不同的场合,以国家政策、法规的形式对土地的流转和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到了本世纪,国家更是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支持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如:200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中明文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是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其中提到的有四种流转方式是转包、出租、转让和互换”。1并且政府出面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使其流转更加规模化、标准化。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更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从政府主导土地流转到商业机构积极介入,以中信信托在安徽宿州、北京信托在黑龙江肇东、中粮信托在江苏无锡等地开展土地信托流转项目为标志,中国的土地流转开始步入“信托时代”。
土地信托流转是指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农村土地流转中来,成为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较传统的流转方式,土地信托流转可以将农户的收益权变为标准的商业合约,从而保障农民的权益;将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能够大幅度减少运营商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收益。
信托制度的设计以委托人财产收益为核心,保护和实现委托人收益权是维持信托关系的关键。在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农户通常是属于弱势的一方,农户的收益权很容易受到侵害。此外,农业经营容易受到诸多风险的影响,容易引发兑付危机。因此,保护和实现农户收益权不仅是土地有序稳定进行信托流转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推进土地信托流转稳定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
本论文以制度变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马克思地租理论以及规模经济理论等经济学理论为指导。首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及其变迁进行了详细分析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展开的,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流转方式的增多,我国土地流转呈现出流转模式的多样化及流转主体多元化的特征。阐述了土地信托流转在当前之所以成为我国土地流转一种十分重要的模式的原因,以及在我国现实的运行过程中,土地信托这种流转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再此基础上,论文结合中信—宿州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实践,深入分析了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中农户收益的实现机制。由于在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中,收益权及其实现是该模式能否稳定、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委托人(农户)、受托人(信托公司)、农业投资主体都能获得自己利益十分重要。并且由于保护并实现农民的收益权是我国土地流转政策的关键环节,因此在本论文中,着重研究了如何通过设立土地信托保障金、以及通过农业经营公司购买保险等制度安排保障农民收益权的实现。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土地信托流转实践的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土地信托经营管理经验,就如何完善这种模式在现实中运用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由于土地信托流转这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特定的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如何在保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完善土地信托流转、如何使这种模式在实践中运行得更好,以保证参与各方的利益,尤其是保证农民的收益等,都是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但由于本人理论知识结构和实践认知的局限,使本论文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这将留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我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农业问题,针对农村土地闲置和浪费的情况,在不同的场合,以国家政策、法规的形式对土地的流转和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到了本世纪,国家更是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支持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如:200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中明文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是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其中提到的有四种流转方式是转包、出租、转让和互换”。1并且政府出面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使其流转更加规模化、标准化。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更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从政府主导土地流转到商业机构积极介入,以中信信托在安徽宿州、北京信托在黑龙江肇东、中粮信托在江苏无锡等地开展土地信托流转项目为标志,中国的土地流转开始步入“信托时代”。
土地信托流转是指将信托制度引入到农村土地流转中来,成为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较传统的流转方式,土地信托流转可以将农户的收益权变为标准的商业合约,从而保障农民的权益;将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能够大幅度减少运营商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收益。
信托制度的设计以委托人财产收益为核心,保护和实现委托人收益权是维持信托关系的关键。在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农户通常是属于弱势的一方,农户的收益权很容易受到侵害。此外,农业经营容易受到诸多风险的影响,容易引发兑付危机。因此,保护和实现农户收益权不仅是土地有序稳定进行信托流转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推进土地信托流转稳定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
本论文以制度变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马克思地租理论以及规模经济理论等经济学理论为指导。首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及其变迁进行了详细分析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展开的,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流转方式的增多,我国土地流转呈现出流转模式的多样化及流转主体多元化的特征。阐述了土地信托流转在当前之所以成为我国土地流转一种十分重要的模式的原因,以及在我国现实的运行过程中,土地信托这种流转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再此基础上,论文结合中信—宿州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实践,深入分析了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中农户收益的实现机制。由于在土地信托流转模式中,收益权及其实现是该模式能否稳定、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委托人(农户)、受托人(信托公司)、农业投资主体都能获得自己利益十分重要。并且由于保护并实现农民的收益权是我国土地流转政策的关键环节,因此在本论文中,着重研究了如何通过设立土地信托保障金、以及通过农业经营公司购买保险等制度安排保障农民收益权的实现。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土地信托流转实践的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土地信托经营管理经验,就如何完善这种模式在现实中运用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由于土地信托流转这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特定的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如何在保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完善土地信托流转、如何使这种模式在实践中运行得更好,以保证参与各方的利益,尤其是保证农民的收益等,都是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但由于本人理论知识结构和实践认知的局限,使本论文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这将留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