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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杜培武和佘祥林等人的刑事错案被披露和报道以来,公众更多的关注于刑事错案,俨然刑事错案已成为我们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沉重话题。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在当代中国会频繁出现这样的刑事错案?刑事错案是如何形成的?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其实自从人类有了司法文明以来,刑事错案就是人类挥之不去的恶魔,它是人类司法永恒的痛。避免刑事错案是一个很难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司法理想。况且在我国当前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还是“侦查中心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因此,我国确立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流水作业模式。其中侦查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是处在打击与追究犯罪的第一线,检、法机关则处于传递接力棒的地位。由此可见,在我国这种“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模式中,刑事案件一般由侦查机关说得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命运往往掌握在侦查机关的手里而不是法院的手里,因此,一旦侦查权力如同脱缰的野马不受制约时,那么出现刑事错案就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鉴于此,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从侦查视角来研究刑事错案,分析侦查阶段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构建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第一部分:刑事错案的概述。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概念即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受案起到侦查终结的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二是刑事错案的特点:主要包括刑事错案大部分是“有罪推定”司法观念下的产物;实体错误与程序错误并存且程序错误更为严重;刑事错案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及刑事错案的揭露途径较为单一。三是刑事错案的类型:主要包括实体性的刑事错案;程序性的刑事错案及实体性与程序性并存的错案。第二部分:国内外刑事错案的现状。主要针对我国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现状及国外一些国家刑事错案现状的分析,认识到刑事错案具有广泛性,通过中外现状比较研究,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刑事错案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原因。通过对中外刑事错案的现状的比较研究,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总结出在我国侦查阶段出现刑事错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刑事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环境因素的影响;侦查硬件不足。第四部分:侦查阶段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主要分为两个大的方向:一是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采取什么措施对刑事错案进行积极有效地预防及发现:美国的研究协会、加拿大的刑事案件调查、英国的刑事案件调查委员会及德国的无辜者被监禁项目。二是在对国外一些国家预防刑事错案的研究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我国构建侦查阶段的刑事错案预防体系:完善侦查阶段诸如证据制度、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等相关的制度体系;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等侦查阶段的法律法规;提高侦查人员诸如司法观念及侦查能力等方面的整体素质;优化司法环境;完善侦查机关诸如增加办案经费、充实侦查人员等硬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