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制度,是我国开展环境保护进行生态修复的重要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目的即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对受损环境和生态进行修复,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改变我国环境管理中一直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本文在介绍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理论的发展情况及解读国内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介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概念的由来,以生态学、环境经济学及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在借鉴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建设先进经验基础上,基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国情提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构思路。本文首先解读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概念与制度背景。其次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程缓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待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不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制亟待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填补机制欠缺。然后通过借鉴美、德、日、俄四个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先进法律制度,学习其先进之处,公民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根据公共信托理论,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义务主体,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行政管理与诉讼程序结合,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衔接。最后从六个方面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包括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级,与环境保护法部门法之间融合;扩大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完善与民事诉讼对接机制,完善与公益诉讼对接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磋商机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磋商机制,磋商机制结果多元化;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机制,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依据,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制度;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填补机制,政府、企业、公众作为社会填补机制主体,建立保险、基金制度、绿色信用等填补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