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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产生而不断的出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在今天,尽管全球经济有着飞速的发展,但还是无法避免灾害的发生。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后,全球各地各式各样的灾难层出不穷,灾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大,每天的新闻头条上大都写着某国某地发生洪水、地震、海啸等一系列的事件,正如作家苏言所说,整个世界已经调至震动模式,这是一个“巨灾时代”。中国幅员辽阔,受到“震动模式”的影响非常之大,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到今天的芦山地震,在期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灾害不计其数,成千上万的人们在灾难面前永远的失去了自己的亲人甚至家乡。人在各种灾害面前是及其脆弱的,一旦发生灾害,家破人亡难以避免,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灾害管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反观我国的灾害管理现状,相关体系还处于发展甚至萌芽阶段,在灾难面前尚不能对受灾人群给予有力的帮助,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灾害管理体系,在应对一些巨大灾害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成功经验对我国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本文欲以东日本大地震为切入点,同时通过对比分析国际上一些有着比较成熟的灾害管理体系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在立法、实施和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结合我国在巨大灾害中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成效,在巨灾保险制度方面,从立法模式、立法原则、风险分散等方面提出我国的灾害管理体系的一些构想。全文除引言外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先对东日本大地震进行简单的介绍,从保险的相关数据分析引入巨灾保险,进而对巨灾和巨灾保险展开进一步的分析研究,首先从巨灾的界定进行探讨,分析得出巨灾保险的内涵应该是“对由能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且为社会带来大量经济损失的,覆盖面积广的,无法预知的,无法人为干预其进程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特大灾难事件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予以保障和补偿的一项用于分散风险的制度”,再从风险发生概率、涉及范围、风险评估等方面将巨灾保险和一般保险进行比较,使巨灾保险的特点更为清晰的显现,最后对巨灾保险的性质进行分析,为下文相关内容的展开打下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从法律制度的实践、建立巨灾保险的必需性和可能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法律制度的实践上,先系统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巨灾保险的理论研究现状,得到我国理论界对巨灾保险的法律体制重视程度不够的结论,接着主要分析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希望藉此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经验进行整合,最后,从具体的地震巨灾和农业巨灾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整体进行一个更为直观的梳理。在必需性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目前巨灾的发生情况,各种巨灾风险的频发导致巨灾保险的需求量逐渐增加,再结合我国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主要渠道的政府救助并不能对灾区群众的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充,而唯能够解决困境的保险却无法起到关键作用,之后结合国际上成功经验从立法作用上进行分析,最后从我国保险体系的局限性对必要性进行阐释。在可能性上,主要从巨灾保险的作用、国家行为和国际经验几方面进行论述。在作用上,巨灾保险不仅能够有效的应对灾后重建,还能够减少国家因灾区而引起的财政压力问题,在国家行为上,首先从立法上我国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已经有不少实践的例子,再从有关政策上看我国政府一直对建立巨灾保险进行引导和支持,在国际经验上,如今已经有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摆在大家面前,供大家学习和借鉴,作为一个擅于学习的国度,在如此众多的优厚条件面前,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是极具可能性的。第三章是对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的分析研究,首先日本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解释,从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发现,其目前成熟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是在一次次的巨灾发生后,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补充才完成,之后再对其巨灾保险的特征、运营情况以及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同时也对美国、英国、新西兰的一些有借鉴意义的地方进行介绍和分析,并对比分析总结出国外相关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例如在政府角色定位方面目前存在着这三种方式:完全干预型、半干预型、放任型,在风险分散上可以有“一级再保险”型、“二级再保险”型和独立承担型等等,之后主要谈及国际经验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启发,首先提出立法是制度建立的根本,只有先建立了法律制度才能理清思路明确发展方向,使相关建设能够达到想要的效果,之后从各国巨灾的立法进程出发,法律制度只有付诸于实践才能得到提高和完善,进而提出要尽快建立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想法,最后从如何借鉴国际经验角度提出有选择的吸收方式,对国际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第四章则提出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法具体内容几个方面展开。在立法原则上,提出应遵循的以人为本原则、政府干涉原则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为巨灾保险立法提供一个大致方向,在立法模式上,综合国际上存在的三种模式即分门别类性、综合性和修改性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现状提出我国应选择分门别类的模式的建议,具体内容上主要围绕着保险对象、运营方式、保险费率、风险分散和法律监管五个方面展开,保险对象主要对是否应该将人身伤亡纳入我国巨灾保险的赔偿范围进行阐述,依据保险业的现状、发展前景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包含人身伤亡的意见;运营方式,根据全国各地区省市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等提出渐进式半强制半自愿的运营建议;保险费率,依据巨灾保险的发展阶段以及各地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提出在初期“薄利多销”的方法,之后伴随制度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对费率进行适当性调整等一些建议;风险分散,从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再保险制度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巨灾保险的基金方面主要谈及了资金的五个获取渠道:保费收入、个人所得税、捐款、国家财政资金和基金运转收入;法律监管,首先解释了为什么选择保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再从具体行为上提出对巨灾保险的主要监管方向,藉此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