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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目前社会进入改革的深水领域,转型期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和复杂化,面对这种情形,我国行政诉讼领域面临着众多困境,2014年行政诉讼法作出了新的修改,扩大了调解的范围,将原来的第50条改成了新的第60条。新的条文将行政诉讼调解能够适用的范围进行了扩大,正是因为这个修改使得学界以及司法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研究与建议又来到了风口浪尖。本文试图通过五个部分对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进行初步的研究。第一部分为引言,引用了旧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0条,进行法条解读,介绍其产生之背景。第二部分,探析我国在行政诉讼法领域内为何长时间坚持禁止调解,考察其背后逻辑所在,论述行政诉讼调解的产生及动因。《国家赔偿法》和《征收补偿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调解范围的突破,从而进一步分析调解在行政案件审理中产生及慢慢发展的内在动因。第三部分,探讨行政诉讼审理可以适用调解的范围。并深入分析法条明确指出的三大类型可调解的情形,这中间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两类能够适用行政诉讼得到了司法实践以及广大学者的赞同,争议较少,而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则是意见不一,本文通过分析争议的焦点从而得出要件裁量本质上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其涉及到的是合法性问题,而非合理性问题,对于变态裁量的三种类型,裁量逾越、裁量怠惰、裁量滥用不能适用调解,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而建议控制行政调解适用的范围,对其采取限缩解释。第四部分为分析行政诉讼调解的具体适用程序。自愿原则是调解的前提,调解的边界是合法原则。而针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展开的具体程序,我国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只规定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特别强调相对人一方自主决定、自主意思的程序规定。最后分析调解的效力及瑕疵救济程序。第五部分结语,作为总结,论述时代变迁下行政诉讼法的转型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