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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8年首次提出建立创业板的提议至2009年10月正式推出创业板,期间经历了“十年磨一剑”地漫长的准备阶段。我国设立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为新兴的高技术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帮助这些拥有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同时使创业板成为专门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型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的稳步成长壮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和中小企业成长的聚集和促进效应日益显著,不仅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的发展格局,同时是我国资本市场变革、促进中小型创新企业成长和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的举足轻重的重要步骤。目前,创业板已覆盖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七大战略性新兴行业。创业板为自主创新和高科技的中小企业打开了资本之门,解决了中小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长足的贡献。伴随着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直饱受市场诟病的创业板“三高”问题,即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额,成为了创业板急需解决的难题。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IPO的高溢价并不完全是其高成长性的市场反映,而带有明显的泡沫成分和投机因素。创业板上市公司IPO的高溢价中的泡沫成分和投机因素说明了我国的资本市场并非完全有效。在我国资本市场非完全有效的前提下,单纯依靠市场是不能完全保障创业板IPO环节的合理定价,需要从制度建设方面对创业板企业IPO环节市场定价缺陷进行弥补。本文提出的建立创业板IPO环节企业成长性评价制度的设想,就是期望通过对拟登陆创业板企业的成长性评价来提高了市场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为证监会、发审委等相关部门合理约束创业板IPO提供基本价值信息,为核准企业创业板上市资格时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有效地遏制企业“包装上市”;同时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企业成长性信息,使投资者能对企业发展有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促进创业板股票的合理定价,引导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最重要的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本文首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IPO高溢价现象作为本文的研究起点,然后对创业板企业IPO高溢价现象的合理性进行判断,通过具体分析高溢价现象的合理性因素以及非合理性因素,从而对我国创业板IPO高溢价现象有一个总体判断。分析结果表明,创业板上市公司IPO的高溢价并不完全是其高成长性的市场反映,而带有明显的泡沫成分和投机因素。创业板上市公司IPO的高溢价中的泡沫成分和投机因素证明了我国的资本市场非有效性。在我国资本市场非有效的前提下,单纯依靠市场是不能完全保障创业板IPO环节的合理定价。通过对创业板IPO环节非合理定价负面影响的分析,论文认为,需要从制度建设方面对创业板企业IPO环节市场定价缺陷进行弥补,所以引出了下文的对创业板企业IPO环节制度思考的内容,对创业板企业IPO环节成长性评价制度思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建立创业板企业IPO环节成长性评价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是企业成长性评价制度的基本构思,第三部分是实施创业板上市企业成长性评价制度的保障措施。文章紧紧围绕着创业板IPO高溢价现象,首先对创业板企业IPO高溢价现象进行思考,进而引发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即建立创业板企业IPO成长性评价制度的研究。市场的问题应该是由市场决定,本文提出的建立创业板IPO环节成长性评价制度,实质上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确保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未来成长能力的信息,为投资者进行合理的投资提供坚实的依据,从而提高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有效性,遏制了创业板IPO高溢价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