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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于电子数据库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与讨论。在信息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就等同于财富,一个国家掌握的信息越多越准确往往说明该国家的发达程度高,数据库作为这个近年来网络媒体界新生力量,以其易检索、信息全、较低廉等特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应用。但正因为有这些特点,所以对数据库拥有者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如何对数据库进行在著作权方面的合理保护,如何平衡数据库拥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引起各国立法者和法学学者的高度关注。最先将数据库纳入法律保护的是欧盟,它通过单独立法,制定《数据库指令》,并获得多数欧洲国家的支持并适用,紧随其后是美国,多次提出了向国会提出数据库保护立法法案,虽然没有通过,但也找到了适合本国的数据库保护模式,我国虽然没有专门为数据库立法,但是从《著作权法》近二十年来的不断修正中,我国也初步形成了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汇编作品标准著作权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几项重要规则,但这些对于我国快速发展的数据库市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积极的探索和创新。笔者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经济、文化、法律角度层层切入,深度剖析数据库的特征,理性解读我国保护现状,通过对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与保护情况凸显出数据库产业保护重要性和必要性,再通过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数据库数据库保护模式,从中提取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一共由五个部分,除去引言,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数据库的一般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数据库法律上的概念、自身特征,并从数据库在我国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和发展现状两个方面论证了我国数据库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国外关于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概述和评价。在数据库保护的初期,也就是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问世前,世界各国主要利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但无论从保护强度还是从保护范围上法律规定都尚未完善。上世纪末,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出台,改变了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的格局,首次提出特殊权利保护机制。赋予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特殊权利并加以保护,偏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美国则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数据库产品化并进行保护,笔者在此部分着重比较分析了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的弊端。第三部分,我国电子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我国对数据库保护现在的法律根据主要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也为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分主要通过司法实践和相关案例分析,理清数据库法律关系中的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一步剖析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和平衡问题。第四部分,重点提出了我国电子数据库保护模式的创建与立法内容的补充建议。论证无论是特殊权利模式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模式都不是我国数据库保护的最佳模式,我们应该建立对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赋予著作权保护,对无独创性的数据库赋予邻接权保护的保护模式,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并对立法内容的补充提出笔者的独到见解,探讨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数据库保护之路。